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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文件适用问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进口预包装食品A。A贴有中文标签,显示其中含有“川芎”、“熟地黄”等配料。外文标签经权威机构翻译,不含“川芎”、“熟地黄”。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文件中首违不罚及轻微免罚清单均涉及“违法行为类型:经营标签不符合GB7718、GB28050”,执法实践中GB7718作为通则,标签领域违法行为无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定性还是七十一条定性,违法行为类型上多数也表现为不符合GB7718要求。那么上述案情中,甲公司如符合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文件中的免罚条件,是否可以免罚?
《清单》旨在为全国轻微违法行为的裁量提供指导,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对违法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罚裁量。针对合法进口食品标签问题,应当作如下区分处置: 对于进口商故意在标签配料表中造假的行为,建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普通经营企业制作并粘贴不合法标签的情况,建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对于普通食品经营企业进货时标签已经贴好,由其他经营者贴在食品上的情况,建议根据《清单》的相关规定,予以免罚。
未经许可使用其他企业的企业标准,是否会被处罚?
咨询总局,如题,普通工业产品若未取得授权擅自使用其他企业的企业标准,是否会被处罚?处罚依据什么规定?望详细解答,感谢!
企业标准拥有著作权。使用其他企业的企业标准应当取得该企业的许可,如果未取得授权擅自使用,可能涉嫌侵犯对方的著作权。建议和该企业沟通,获取授权后,合法使用。
企业标准是否能够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
国家已经有了农业用硫酸钾的推荐性执行标准GB/T 20406-2017,我司在制订企标时的游离酸含量(游离酸质量分数≤3.0%)超过了国家推荐性企业标准(游离酸质量分数≤2.0%)的要求。请问这个企标是否合法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化肥抽查与标识
对北京中农惠农科技有限公司的化肥企业标准Q/BJDXZNHNF01-2024合理性存疑,如氯小于等于20%为低氯,总养分测定后需要使用系数进行修改(按掺混肥进行检测为38%,实际标注大于等于55%),外包装袋无生产许可证号
建议与北京中农惠农科技有限公司核实提到的企业标准Q/BJDXZNHNF01-2024涉及的相关问题。
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的要求
1.团体标准不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能否被团体成员执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2.团体标准组织自评未达到基本条件或未按期完成自评工作, 能否与其他达到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联合制定发布团体标准,版权是否归联合方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不公开涉嫌违法。 团体标准组织自评未达到基本条件或未按期完成自评工作,将暂停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s://www.ttbz.org.cn)上发布团体标准等相关工作。可以与其他符合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联合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双方或多方约定,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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