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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公共维修基金缴存标准各地是按什么要求来制定的,为什么一个省内会有很大差距,据了解,石家庄市是按每平米70元左右的标准缴存,但是为什么保定市却是按每平米130元的标准来缴纳呢,将近差了一半,相差甚多,到底各地的缴存是按照什么要求什么标准来制定的,难道是随意收取吗?就算是按照本地实际情况来收取也不能比别的城市多出一半,太离谱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问题,建议咨询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小区内供水尚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小区建设时,自来水公司将供水设施敷设至小区总表,小区内供水设施由开发企业建设,自来水公司一直按照小区总表收取水费,总表在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名下。此种情况下,请问小区内供水设施设备(也就是总表后业主分表前的供水设施)产权归谁所有?是否应当由自来水公司承担其维护保养责任?能否要求自来水公司收费到户?目前我省、市未对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小区的相关责任进行明确。
1. 关于小区内供水设施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供水设施属于建筑区划内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2. 关于小区内供水设施是否由自来水公司运行维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经业主共同决定,小区内供水设施可以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运行成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2〕41号)明确,进一步理顺居民供水加压调蓄设施管理机制,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加压调蓄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价格,并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城市供水、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依法指导和监督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等按规定规范开展设施的运行维护。 3. 关于自来水收费到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规定,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费。对供水企业暂未直接抄表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费用应由用户公平分担。
打扰,想咨询目前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是否有明确要求,比如大于60%或75%?网上仅能查到2004年似乎曾经有过相关要求,但未找到官方文件支撑。所以想咨询下目前是否有最新明确要求,或是否有建议数值,作为污水处理厂新建及扩容的参考,感谢,盼回复!
2004年,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要求“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2017年《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已将该文件列入失效文件,不再执行。目前,没有对新建污水处理厂提出最低负荷率的要求。
您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的站场按照功能,一般分为首站(设置在输气管道起点,执行气体分离、调压计量、清管器发送等初始处理流程,配备气体分析装置和辅助的电讯仪消水设施)、分输站(通过调压计量设备向用户分配气体,配备电讯仪消水设施;部分站点集成清管功能形成清管分输站)、清管站(专设清管器收发球筒与分离设备,配备电讯仪消水设施),以及压气站(采用多级压缩机组提升管道输送压力,配备电讯仪消水设施)。站内生产区、办公区按照《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石油行业规范和消防相关专业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请问,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的首站、分输站、清管站、压气站,是全部作为“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还是全部作为“其他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五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其中某些类型的站场是“特殊建设工程”或“其他建设工程”。 恳请回复为盼。
天然气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为易燃易爆危险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注建设且用于生产、储存、装卸的首站、分输站、清管站、压气站,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领导您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九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独立的经济实体”具体怎么理解?例如: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单位,既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又经营房产测绘业务(房产测绘资质证书单位名称是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个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房产测绘单位,是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谢谢。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房地产测绘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产测绘资格后,作为房地产测绘单位从事房地产测绘业务,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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