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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假如一栋建筑没有办理主体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一消),但通过地方性政策已办理了不动产证。那么打算购买或租用此建筑部分空间的装饰装修工程,可不可以直接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书手续(二消),请给出可以或不可以办理的依据,谢谢!
已取得不动产证的建筑应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在此基础上开展装饰装修的,依法申请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燃气工程中的燃气管网没有消防设施,是否需要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燃气管网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其中第十一项“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对于此条文:1、是否可以理解为本条文针对的是具有两种及以上功能的建筑?2、是否可以理解为当一个建筑包含了第一项至第六项的功能,这个建筑即作为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制度?3、包含的第一项至第六项的功能是否需要满足第一项至第六项相应的面积限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所列情形未对功能数量做出规定。设有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筑是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本小区1#-3#、5#-8#楼分别为一类高层住宅,4#、14#、17#、18#、19#楼为小区配套变电站邮政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以及二期地下车库均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且1#-3#、5#-8#楼在同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上。但是,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上,标明的是二期地库局部(1#地下一层、2#地下一层)以及1#、2#建设工程。请问,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建设工程(地上建筑及地下车库)是否需要一起进行消防验收?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建设工程(地上建筑及地下车库)且为特殊建设工程,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应当是在同一消防设计文件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审查的项目范围应与建设单位申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保持一致,不得随意调整、拆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以下问题:1、针对境外个人(香港居民)的“用于自住的住房”,是否限制为“住宅”性质房屋2、该条政策并未限制境外个人(香港居民)购买“非住宅”性质房屋,是否意味着不作限制3、请明确告知香港居民在境内是否可以购买“非住宅”性质的房屋,即公寓。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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