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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法院为执行老赖的公积金,需查询老赖在全国哪个地区缴纳了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称,在住建部管理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中可以查询老赖在全国哪个地区缴纳了公积金,但是法院无法直接在该平台查询老赖的公积金信息。法院向住建部出具《协查函》或者法院开具《律师调查令》委托律师,请住建部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查询老赖在全国哪个地区缴纳了公积金。请问住建部由哪个部门负责司法协查,法院的《协查函》或者《调查令》寄送到住建部哪个部门?收件地址、收件电话是什么?
您好,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我部不提供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和查询服务。您可以咨询缴存职工所在地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尊敬的建设部领导、专家:针对近两年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应进行的检测内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的分歧较大,有以下疑问,请教领导、专家以下问题:1.《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经阅读贵部的相关内容回复,回复中提到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不能代替施工单位自检。有以下疑问:施工单位的自检内容,是否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中提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原材料进场检验、试验。2.对于即将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标准》“附录C 检测专项能力验证表”,第一项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是否应为施工单位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的内容?第二至九项中的涉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测项目,是否也应为施工单位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的内容?
1.自检是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提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需进行进场检验”是施工单位自检的必要内容之一。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标准》附录C为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收时使用,与施工单位自检或项目委托检测无关。能力验证是一种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机构检测水平的手段,是指利用检测机构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能力的活动。
请问一个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投资额超过1200万的房屋修缮工程是否要当地住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如有房管局的开工审核单是否就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
我单位是结构设计事务所资质,近日营业执照刚变更过法人,因原来资质证书上法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三个职位是同一个人,现在计划申请变更为另一个人,变更申请时,浙江省建设厅让我交还原来建设部下发的资质证书原件,我发现有四本原件找不到了,我该如何补办这个资质证书原件?我营业执照上已不是原来的法人了。
您好!遗失补办具体申报路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服务门户—企业行政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变更-遗失补办)—在线办理。
我司为民营企业,拟进行资质分立,将原持有的工程设计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剥离至全资子公司,且原企业不再保留任何资质。根据贵部官网通用问题说明中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的要求,结合我司实际情况 —— 目前暂无两套独立人员分别满足原企业与子公司的甲级资质标准:在此情形下,原企业与全资子公司的人员是否可以为同一批人员?盼予以明确答复。
根据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通用问题解答,(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二)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他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与认可。(三)企业因发生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时,采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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