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的有效期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产品生产日当天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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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问
企业标准到有效期,市场原生产日期产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
企业企业标准到期没有重新制定,市场上在企业标准有效且未到保质期的产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抽检部门是否可以按原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出具合格报告?
答
问
团体标准是否能联合发布吗
联合发布的社会团体需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在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具有发布团体标准资格。
业务范围: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需在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
答
团体标准组织依规注册之后,可以和其他依规注册的团体标准组织联合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应处理好两者的权利义务,包括标准知识产权归属、授权使用管理、标志证书权属、收益分配以及违规行为责任划分承担等。
问
关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问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问题是:关于法条理解,着眼“执行”二字,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如果没有执行,而是执行了相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那么就其“企业标准”而言,可以不公开“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可以不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反之,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如果执行了,那么就应当公开“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针对上述法条和问题,是否作如是解释?
答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其执行的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还应当公开包含有产品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相应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内容的企业标准。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问
检验报告备案及总局验证查询咨询
咨询:1、是否必须将具有CNAS和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备案?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查询系统是否可作为检验报告真实性的验证依据?检验报告真实性的查询流程是怎样的?
答
一、编号上传不强制,平台对编号信息不做审核。现行法律法规未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将出具的报告内容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倡导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平台上传报告编号供社会公众查询,既是一项便民服务措施,也能督促检测机构规范出具报告的行为,对每一份报告都认真负责。该倡导不具有强制性,平台无法对编号进行审核,报告编号信息由机构自行上传,并对上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查询结果仅说明检测机构和报告编号的关联性。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如何编号做出要求,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的编号不具有唯一性,在查询时,同一编号可能对应多家机构。查询到的结果展示,仅说明机构出具过相关编号的报告,证明该报告编号与上传编号的检测机构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无法证明编号下的报告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曾被篡改,仅能证明该编号曾为该检测机构使用。检测机构上传编号的行为,仅是检测机构使用该编号的一种声明。 三、查询结果仅能作为进一步验证报告的辅助手段。报告使用者在验证报告真伪时,可对这种关联性加以使用,但是这种关联性不能作为验证报告的唯一方式。如果查询到编号与检测机构具备关联性,可向该检测机构进一步了解报告的相关信息或进一步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如果查无编号或者编号和机构无法对应,也无法就此证明该份报告一定为假报告,但该机构一定未在平台上传相关信息,报告使用者可就此向该份报告的出具方或提供方提出质疑。
问
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餐饮环节检查发现过期食品,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条 2. 不包括餐饮环节; )可以进行处罚; 但是依据“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2条 1.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2. 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 元,且食品未售出;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 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不予处罚清单(一)没有明确“不包括餐饮环节”,是否理解为适用不予处罚?
答
销售过期食品首违不罚不包括餐饮环节。在餐饮环节检查发现过期食品,符合轻微免罚条件的,可以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