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司申请登记或者备案的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设立登记或者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二)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额明显异常且拒不调整的。因此,不调整出资期限,会被限制登记备案。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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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罚款事项
存量公司原认缴期限晚于2032年6月30日,未于2027年7月1日之前调整出资时间调整到5年内,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在2027年7月1日之后会被罚款监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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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电话
我司在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进行认证机构申请工作,但根据网页提示,将所有资料上传后,仍显示,有资料未上传。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咨询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想请问相关电话号码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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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8226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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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号商榷
今日,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2025年第35号国家标准公告,公布了76项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本人在浏览这些标准时产生了一个疑问:
虽然部分指导性技术文件按照国家标准委公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单独编号了,但一方面并未从1起编,而是从100起编,且中间多有跳号;另一方面修订或是属于其他标准的一部分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又并未重新编号,而是作为分部分的标准一部分进行编号,这似乎与上述规定冲突。
当然,我理解这么做是为了方便使用,明晰指导性技术文件与相关分部分的国家标准之间的关系,且有可能这些指导性技术文件可能未来会转化为正式的国家标准,但这似乎增加了群众的理解难度,是否可以全部单独编号,在随后时机成熟时再转化或者废止这些指导性技术文件?我从国家标准委规定单独编号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似乎也考虑到指导性技术文件属于不断变化的,未来可能转为正式的国家标准,也可能被修订、废止。单独编号、单独管理、不占用现有国家标准的编号,但是对于规定实施前已发布的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处理我觉得有待商榷,我觉得不如全部独立编号、不分部分、也不在编号上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衔接,或可在前言中提及,未来转化时再明确与现行国家标准的联系,我觉得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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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心。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2025年4月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批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全部是按照旧规定流程,下达计划通知及报批发布。涉及到与以前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有关联关系,有互相引用关系,为了方便使用及连贯性,因此,用原系列号发布。 新规定施行后,按照项目登记、报批等流程发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将不会有类似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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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验检测查询功能
请问检验检测系统那月那号正式停止查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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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系统10月8日功能升级暂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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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的勘察是否遵循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水利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是否应严格按照《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的相应规定进行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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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相关问题,请您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