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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标准
新的推荐性标准代替旧的推荐性标准,旧的标准是否可以使用?是否有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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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新旧标准交替相关问题咨询
1.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条 原文如下:"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新旧国家标准交替以上两说法存在差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三十五条的规章 原意是? 请问在实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原国家标准已经签订于设计文件合同中作为执行标准, 如果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已经全部完工 ,对应政府主管消防审查验收部门对相关原始设计图纸都已验收通过,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并且建筑房屋已经移交给了业主,即商品房已经入伙交付给了业主之后的时间点,如果此时发布了国家新标准未实施状态,如果涉及变更请问此时以哪个说法为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企业 还可以自行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 还是以国家住建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以上涉及的建设工程领域实际问题 请权威答疑,谢谢!
您好!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相关问题,请您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信息由机构自行上传,并对上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请问,机构如何上传?
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功能仅能查询编号,且报告编号信息由机构自行上传,并对上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请问,机构如何上传???
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https://qts.cnca.cn/qts/)注册机构信息后上传,需注意,机构需完成最近一次统计填报工作方可上传报告编号。如为新设机构可与发证机关联系,由发证机关在系统中开放上传权限。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中国产品质量的世界强国地位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中国产品质量的世界强国地位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一直以来,在我国,鉴定和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一直都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为准则。单一地实行国家标准(GB),完全不利于中国产品质量强国的建设。众所周知,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要求,都是行业中对产品品质最低的、最基本、最基础性的要求(要求的标准是很低的)。这完全不利于企业工厂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企业名牌打造,不利于提升外贸出口,再进一步讲,不利于中国产品质量提升乃至国家形象建设。我国,如要打造出如德国、日本这样的,令世界各国都夸赞的产品质量强国,就必须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实行的国家标准,只是产品合格的基础和基本,可以定位为国标C类(即合格),向上须进一步建设国标B类(即优良)、国标A类(即优秀),在现行国标的基础上,制定出更高、更严格的产品品质要求和标准,鼓励各企业对产品进行国标B类、国标A类认证,实行产品优质优价。对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科研能力和和盈利能力,打造出更多的中国名品、精品和中国名牌,对外有利于促进外贸出口,打造出中国产品质量强国的世界形象,实乃百年大计之举。
按照《标准化法》,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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