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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去哪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三类。每类中又细分了很多小类,那怎么确定哪些品类需要做临床?哪些不用做临床?有具体的国标或者法规中又描述或者规定吗?我们准备研发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但是对是否需要临床的规则不清楚。
您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一般还应当提交临床试验报告。
咨询GB/T42173-2022 发芽糙米的适用范围事宜
GB/T 42173-2022 发芽糙米 标准中,发芽糙米的定义如下:以稻谷或糙米(包括紫米、红米等)为原料,经过预处理、发芽、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全谷物糙米产品。 这里说的糙米按照GB/T 18810-2002 糙米的定义:稻谷经加工脱壳后的产品。 我理解是包括所有种类的稻谷经加工脱壳后的产品,都称之为糙米。该国标按照稻谷的物性分成:早籼糙米、晚籼糙米、粳糙米、籼糯糙米、粳糯糙米等5大类。并没有按照糙米外观颜色分类。 农业部的农业行业标准:NY/T 832-2022 黑米 对黑米进行了定义:稻谷经脱壳加工后,其米粒颜色为黑色的糙米。 粮食行业标准:LS/T 3270-2022 红米的定义:表皮天然色泽为红色(包括棕红色、暗红色、浅红色等)的糙米。 因此,红米、黑米都是按照外皮颜色定义的糙米。 通过上述不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以看出,糙米是一个稻谷脱壳后的总的类别的名称,包括不同分类方法分类出的不同名称的糙米。同理,发芽糙米也是一个发过芽后的糙米类别的总名称,当然也就包含了黑色的、红色的、紫色的发芽糙米,按照习惯分别称之为:发芽黑米(发芽黑色糙米)、发芽红米(发芽红色糙米)、发芽紫米(发芽紫色糙米)。 我们是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鹿鸣糙米加工坊,专业开发生产各种发芽糙米,目前生产的发芽黑米已经上市,有客户投诉我们,说我们生产采用的标准GB/T42173-2022 糙米,不包括发芽黑米。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赞同并支持了这个客户的意见,责令我们停止销售发芽黑米。我们为了推广发芽黑米(我们是国内最早推出发芽黑米的),再各大平台上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带来了不错的销售量,这个时候下架停止销售,会给我们带来巨大损失。 我们希望总局标准技术部门,能对该国标给出权威的解释,避免各地区对该标准执行时出现不应有的偏失。扶持更多的企业开发生产发芽糙米系列产品,推广这种营养价值更高的全谷物食品。 谢谢!
GB/T 18810-2002《糙米》将糙米定义为:稻谷经加工脱壳后的产品。国家标准GB/T 42173-2022《发芽糙米》规定,本文件适用于以稻谷或糙米(包括紫米、红米等)为原料,经过预处理、发芽、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全谷物糙米产品,“等”字表示除紫米和红米外,黑米等其他有色糙米也包括在内。以符合GB/T 18810 规定的黑米为原料生产发芽糙米,符合GB/T 42173-2022的原料要求,可以执行GB/T 42173-2022《发芽糙米》国家标准。
关于GB50030-2013 强制条文3.0.9 氧气贮罐的定义范围咨询
GB50030-2013 强制条文3.0.9 规定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该条文的适用对象是“氧气贮罐”,而制氧站内的"氧气缓冲罐"是否也必须按照此条文执行?按照字面意思,"氧气贮罐"是用于长期贮存氧气,''">而制氧站内的"氧气缓冲罐"是用于氧气生产工艺中稳定压力波动,就使用目的而言二者不尽相同。若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囊括氧气生产工艺中的"氧气缓冲罐"? 请相关部门予以解答。
您好!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相关问题,请您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标准相关问题
在新的推荐性标准实施之前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食品中添加中药材
贵州黔南州地区,商家使用中药材密蒙花(非食药同源物质,使用的密蒙花非药典中所述“春季花未开放时采收,除去杂质,干燥。”,而是花开放后才采摘)水煮后,去除密蒙花,使用密蒙花水浸泡糯米,将米染为黄色,制作地方传统美食五色糯米饭、荷叶粑。违反了《食安法》三十八条,理因按照《食安法》一百二十三条第六项处罚,但五色糯米饭、荷叶粑为地方布依族传统节日(每年农历三月十三)制作美食,历史由来久远,是否可以参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7年1月22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中“三、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否可以不予处罚。
一、在我国西南地区,人们常在密蒙花盛开时采摘花朵煮水染米饭食用。但《药典》中的药用密蒙花是马钱科密蒙花(Buddleja officinalis Maxim.)的干燥花蕾和花序,需在春季花未开时采摘,经干燥等工序制成。因此,民间染色用的密蒙花与药用密蒙花在采摘时间和部位上不同,不属于《药典》定义的中药,也不构成违法行为。 二、中药源于长期实践,人们发现的药用价值并传承。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所有被《药典》收录的植物、动物、矿物一概视为药品。依据我国现行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管理规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必须具备生产企业、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等关键要素。对于那些有着传统食用习惯的物质,如果它们不符合上述规定,就不能将其视为食品中添加的药品来进行监管。食药两用目录之外的传统中药,若非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且无药品批准文号的,视为农产品。 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像草乌、曼陀罗花这类含有毒性成分的植物,如果使用不当,极易引发中毒甚至导致死亡。因此,对于这类植物,必须严格限制其除药用以外的商业用途。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也应当格外留意,避免误食,以确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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