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新的强制性标准制定发布后,从实施日期开始,新的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原强制性标准被废止,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需要符合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是指的新的已正式实施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在新的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之后,如果产品不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即现行有效强制性标准要求,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 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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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新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后,经销商手中的商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的问题
总局领导:您好。我是一个销售企业的负责人,现在面临一个产品执行标准过期的问题,我将情况描述举例,请领导给予解答。假设我卖的A商品,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GB0000-2015。在2023年11月,国家对该A商品的生产强制标准进行了更新为GB0000-2025,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25年11月1日,过渡期2年。那么,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日,执行标准为GB0000-2015的A商品,在2025年11月2日后我还能不能继续卖?
请领导给予耐心解答。因为同类问题,很多经销商家都面临这个疑惑,请领导给予权威、正面的答复(能卖或者不能卖)。
答
问
李宁售卖残次产品
一、投诉事由我于2025年9月1日购买了一双李宁"超轻22"跑鞋,作为孩子升学的奖励。鞋子购买后极少穿着,也从未清洗过。然而,在近期准备使用时,发现鞋面出现了严重的破损问题。
这并非我第一次遇到李宁跑鞋的质量问题。我在2025年5月购买的"赤兔8 Pro"跑鞋,在正常使用下也出现了网面破洞的情况。二、问题说明与性质
1.非正常磨损:"超轻22"在几乎未经使用的情况下出现破损,这完全不属于正常磨损范畴,属于非正常的产品质量缺陷。
2.非个例问题:我为核实情况,在网络平台搜索了相关信息,发现"赤兔8 Pro"的网面破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众多消费者反馈了与我完全相同的遭遇,这强烈表明问题源于产品本身的设计或制造缺陷,而非个别现象或用户使用不当。
三、诉求
鉴于以上事实,我要求贵公司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超轻22"跑鞋办理退款
答
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未制定关于鞋类商品的具体三包规定,但经营者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修理、更换、退货等相应责任。消费者可以查阅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凭证,按照经营者的质量担保承诺,要求其履行质量担保责任。 感谢对产品三包工作的关心支持!
问
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解读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我的车辆在 2 年时间 5w公里内,因质量问题多次在授权维修点进行维修。
每次修理均出具了维修结算单或工单并签字盖章,维修单上有工单类型(保修或维保),单据上存在的几个时间:送修时间、维修完工时间、预计交车时间、结算时间。 我现根据类型为保修或维保类(非自费及保养)类维修工单上的送修时间和维修完工时间,并依据该规定核定方式计算(维修单上的送修时间及维修完工时间),已经累计维修超过了 30 日。经销商现认可维修单的真实性,但并不认可维修时间计算方式,一定要以他们内部系统系统的维修时间为准,这个并未在纸质维修工单上体现,那这个是否合理,那么给我维修结算单并盖章的意义在哪里? 维修工单上有写了明确的(维修完工时间)这是维修单上双方相互签字盖章认可的维修结算文件。 该单据上送修时间应为维修开始时间(检查也应是维修的一种),维修完工时间应为维修完工时间,其它两个时间不在维修核定时间计算范围内。当消费者与车企基于该规定出现时间核定分歧的时候,该时间应该找谁来核定,该规定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发布,那么是不是应该找车企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或区局进行核定?
所以基于该规定,咨询时间具体核算方式,及争议处理。
答
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单次修理时间,指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至完成修理之时。以小时计算,每满24小时,为1日;余下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累计修理时间,指单次修理时间累加之和。”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与修理者在确定具体修理项目后,以双方在修理者提供的单据上签字确认的时间为修理开始时间,车辆修理完毕后,修理者通知消费者提车的时间为修理结束时间。如果达到上述更换或者退货条件,你可以要求销售者退换车。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三包责任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四)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可拨打“12315”专用电话或登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http://www.12315.cn。 感谢对汽车三包工作的关心支持!
问
国家推荐标准新老交替问题
总局领导好,想咨询一下本人做为生产厂家,在新国家推荐标准实施前的过渡期内生产的产品,产品上标注执行的是老推荐标准,在新推荐标准实施后,老推荐标准就同时废止了,是否还能出售过渡期内生产的老推荐标准产品。
答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因此,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在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前提下,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推荐性标准。 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注。
问
产品质量不合格 三包期不给售后 投诉无门
本人是本本分分的牧民,2024年9月12日通过嘉尔嘎勒赛汉镇人民政府政府购买政策购入了一台制造商为广东芬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商广东芬妮克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天元路3号(自编1栋)空气能,2025年4月16日售后人员检查发现厂家配的泵声音太大当天换了防震泵。2025年4月16日下午至2025年10月10日家中无人。工作人员换泵时告知我用泵之前加入防冻液,当天加入防冻液之后一直加不满,赶紧询问售后人员告知我们一直加防冻液之后,让我打开总开关看是否运行,2分钟之后未运行售后人员让我关闭总开关说改天来处理之后本人返回牧区。10月12日售后人员过来看发现泵烧坏之后并未多说什么回去了。一直无人处理这件事情,互相推卸责任至11月16日。商家违反三保规定法,保修期间不处理售后,希望青天大老爷为我做主。
答
目前我国未制定关于空气能商品的具体三包规定,但经营者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修理、更换、退货等相应责任。消费者可以查阅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凭证,按照经营者的质量担保承诺,要求其履行质量担保责任。 发生产品质量责任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四)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可拨打“12315”专用电话或登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http://www.12315.cn。 感谢对产品三包工作的关心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