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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危废资质企业
请问,江苏省内有危废资质(2021年新规)的企业有几家?其中具有铝灰渣处理资质的企业有几家?谢谢 提交时间: 2021-04-09 11:54:06
回复日期: 2021-04-16 15:40 内容回复: 您好,我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信息和联系方式已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页面网址:http://218.94.78.90:8080/static/capability/capabilityApply.html)上公开,您可自行前往查询。
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的咨询
尊敬的省厅工作人员,您好!关于4月6日发布的《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咨询一个问题。如果企业在项目验收后发现在不增加生产设备和污染物总量前提下,原设备实际产能超过验收产能但不突破30%。此种情况对照最新通知,企业是否需要纳入环评管理,还是仅提交《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用于更新排污许可证即可。非常感谢。 提交时间: 2021-04-15 11:21:54
回复日期: 2021-04-16 12:24 内容回复: 涉及验收后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环评名录》纳入环评管理的,参照改、扩建项目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后变动发生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环评手续。排污单位建设的项目发生此类验收后变动,按改、扩建项目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涉及验收后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环评名录》不纳入环评管理的,按照《环评名录》要求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排污单位建设的项目发生此类验收后变动,且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变更管理。排污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附件3)作为申请材料的附件,并对分析结论负责。
排污许可证内容与环评文件不一致
领导您好:有个老企业,历史上有若干个环评,全部都通过验收了。目前企业通过的排污许可是按照实际情况申报的,排污口情况、原辅料投入均超过了原环评申报量。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该企业属于验收后发生了重大变动,且已实际发生,变动的部分已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环评手续,这种矛盾,是否可以将变动部分以技改项目的名义,在新立项的项目环评中进行评价。 提交时间: 2021-04-07 15:34:28
回复日期: 2021-04-08 17:22 内容回复: 您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于2021年4月2日起正式实施,文件实施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项目无需对照文件进行管理,若建设单位后续存在新改扩建项目,可在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通过“以新带老”的方式完善相关环评手续。
排污许可申报中排气筒合并是否属于排污口位置变化
您好,某化工企业已2017年于取得排污许可证,2020年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放弃了部分产品的生产能力(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并对厂区内现有排气筒做合并处理,合并后全厂仅1根排气筒(现有厂区新建)。对照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的相关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等均未增加;但无法判断排气筒合并是否属于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发生变化,企业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盼回复。 提交时间: 2021-04-02 16:26:44
回复日期 :2021-04-07 17:18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排污单位拆除厂区内现有排气筒,新建1根排气筒用于废气合并排放,对于上述情形,可认定为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发生变化,对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需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此外,建议根据排污单位的类型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0]122号)的相关要求,完善相关手续。通知网页链接:http://hbt.jiangsu.gov.cn/art/2021/4/6/art_1571_9726766.html。
化工关停企业废水处理
某化工企业属于关停企业,现处于停产状态。之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处理,一直存放在收集池中。作为监管部门应根据什么文件或管理条例要求企业处置该废水,是否需要处罚。 提交时间: 2021-03-30 10:06:05
回复日期: 2021-04-02 15:52 内容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咨询件收悉,经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根据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认定办法》《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和《江苏省化工生产企业关闭退出验收标准》的通知 》(苏化治【2019】5号)的相关要求,属地政府要严格按照关闭退出验收标准,要求关停企业按时按序做好关停拆除工作。 《江苏省化工生产企业关闭退出验收标准》第二条第二项,企业关闭退出验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装置及相关管线中物料、废料应当清除;厂区废水、 固废(含危险废物)等污染物清除到位。关停企业应通过有资质单位对收集池中的废水进行鉴别工作、制定处置方案,上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合法处置。该废水暂存期间,企业做好管理工作,防治废水外排跑冒滴漏等现象,属地有关部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规范拆除清理生产设备及管线,妥善处置无标识物料,安全处置工业废水和危险废物。 如存在渗漏、外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如涉嫌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如您对以上答复还有疑问,欢迎与我厅执法监督局联系。联系电话:025-58527503。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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