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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比对验收的问题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ABS塑料粒子生产加工的化工企业。目前,公司建设危废焚烧炉1台,用于处理厂内自身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根据我公司实际焚烧的物质成分及相关环评手续,我公司焚烧物质中不含卤素、氯化氢等相关物质。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8.2.4小节:焚烧单位应对焚烧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进行在线自动监测,烟气在线自动监测指标应为1小时均值及日均值,且应至少包括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和烟气含氧量等。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符合HJ 75和HJ 212的要求。我公司想咨询一下,如果我公司焚烧物质中不含卤素或氯化氢等相关物质,能否豁免安装氯化氢在线监测装置。前期我公司购买了1台氯化氢在线监测装置,比对验收中对照 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和氯化氢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403—2024)要求监测,出现了误差过大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请问类似的情况主管部门有无碰到过,如何解决?
1、如根据管理部门规定,您公司建设的危废焚烧炉执行的标准为《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则烟气在线自动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和烟气含氧量等。 2、《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和氯化氢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403—2024)规定,技术验收前应保证监测单元技术性能、安装施工、数据采集和传输等符合要求,并进行72h调试检测,调试检测后至少稳定运行7d,技术指标期间确保生产设备应正常且稳定运行、整个气路管线全程伴热无冷点。技术指标验收内容包括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和正确度验收。由此可见验收期间在线监测装置状态受设备出厂性能、安装施工、调试检测等环节多重因素影响。误差过大不满足规范应对照HJ 1403—2024要求按顺序逐一排查。
电厂粉煤灰处理方式
1、电厂的粉煤灰合同承接一定得是终端处置利用单位嘛?是否可以是中间的贸易商?因为现在粉煤灰处理现状是很多是贸易商承接,然后再转运到下游水泥厂或者搅拌站的。2、如果下游处置利用的水泥厂或搅拌站环评文件的原辅料表没有“粉煤灰”字样,但该单位确实在利用粉煤灰生产加工产品,该单位是否具备处置利用的资质?盼回复。
1.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电厂产生的粉煤灰应委托给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利用处置,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直接委托给无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贸易商。 2. 根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通过查看受托方的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以及现场踏勘等方式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水泥厂或搅拌站在利用处置粉煤灰时应完善环评、排污许可等手续。
DB32T 5089-2025 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是不锈钢生产企业,请问DB32T 5089-2025 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个别指标不涉及或不适用,分值和等级那应该取何值?
一、《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DB32/T 5089—2025)》适用于钢铁行业企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转炉炼钢、电炉炼钢工序的清洁生产水平评价。 二、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已经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未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可以参照行业统计数据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或根据企业近三年历史数据进行纵向对比说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改进情况。 三、根据《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GB/T 43329-2023)》,如个别指标不涉及或不适用,应对该类一级指标项下各二级指标分权重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和测算方法详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GB/T 43329-2023)》中的公式(D.3)。
关于非甲烷总烃示值误差方面问题咨询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表B.2示值误差内容有四个位置进行填写。请问这四种标准气体和HJ75一样,分别采用零点气、高(80-100%)、中(50-60%)、低标气(20-30%)吗?如果是,零点气的示值误差怎么计算?如果不是,是采用HJ1013中的气体要求进行测试吗?最后对于示值误差的评判标准应按照哪个来?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规范性附录A第A.3条规定:“NMHC-CEMS和氧气CMS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以及温度、湿度、流速相关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和验收参照HJ 75相关内容执行。检测结果格式参见附录B”。第11条关于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规定:“定期校准应满足HJ 75中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定期校准的相关要求。”《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规范性附录A.4.1对气态污染物CEMS和氧气CMS示值误差计算作了相关规定。 非甲烷总烃CEMS示值误差的评价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第5条执行。
关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烟温高于100℃时湿度测量方法的选用
尊敬的省厅同志您好,我们近期在采样时遇到了这样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我们使用GB/T 16157-1996及修改单中5.2.3干湿球法测定固定污染源中烟气湿度,但干湿球法的烟温要求通常为0-100℃,否则偏差较大,数据失效。那么如果固定源排气筒内烟温高于100℃时,我们应该选用哪种方法作为技术支持呢?当前备选的方法中,冷凝法和重量法在市面上基本买不到设备,阻容法没有相关的监测标准,所以还望解惑,感谢各位同志。
针对固定源排气筒内烟温较高或高于100℃等工况,建议采用GB/T 16157-1996及修改单中5.2.3冷凝法和重量法进行监测。据了解,相关仪器厂家有重量法含湿量测试仪等仪器在售,请认真调研并购置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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