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根据上述定义,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所有者、消费者、使用者抛弃或丢弃的物品、物质属于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 2017)6.1 a)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根据前述固体废物定义,通则中“原始用途”是指被该物质的所有者、消费者或使用者用于原始用途,不包括转给原出售单位、第三方单位用于“原始用途”。转给原出售单位、第三方单位,无论用途均属于固体废物。
综上,你公司接收的危险废物容器托盘作为危险废物转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物质,若在你公司厂区范围内作为“原始用途”继续使用,可不按固废管理;若转移给原危险废物来源单位,应纳入固体废物管理,并通过危险特性鉴别进一步明确废物属性,原危险废物来源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根据鉴别属性,具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处理资质)方可合规从事“危险废物容器托盘”回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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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危险废物转移使用的托盘周转使用事宜
我单位接受的危险废物置于包装容器中,为便于叉车装卸货,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底部设置了托盘。请问托盘在未沾染危废的情况下,返还原产废单位作周转使用,请问是否可行?
答
问
关于企业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是否属于“未批先建”?
某企业于2024年9月取得项目环评批复,在批复前项目所在地上已存在生产厂房和办公楼,这些建筑为之前的企业所建。在拿到不动产权证后,对原有的破旧房屋进行修缮,修缮动作包括:1、对办公楼内外进行装修;2、对生产厂房混凝土基座以上的外墙(铁皮)和房顶(铁皮)进行更换。请问:该公司在项目批复前的动作是否属于环评法中所称的“未批先建”?
答
您好,房屋修缮不纳入环评管理。
问
夜间频发偶发噪声的监测问题
您好,现在排污许可证噪声模块更新后需要监测夜间频发和偶发噪声最大声级,在检测时,使用检测仪器打印出来的小票中会体现L5, L10,L50,L90,L95, Lmax, leq.T;请问参照GB12348-2008技术规范中第3.7和3.8挑中的释义,在噪声监测结果中,如何判定是频发噪声,偶发噪声?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判定有频发噪声,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过程没有噪声发生情景(如装卸、排气),如何检测?经咨询目前噪声监测仪器厂商杭州爱华有限公司的客户回应,噪声检测小票可以提现Lmax为偶发最大声级,但是无法判定频发噪声最大声级。
答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对第3.7和3.8条分别规定了频发噪声和偶发噪声的定义,两者都是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区别在于:“频发噪声为频繁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有一定规律;偶发噪声为偶然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无规律”。
如果判定有频发噪声,应按照标准第5.4条规定,合理选择测量时段。
最大声级Lmax是指在规定测量时间内对频发或偶发噪声事件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应根据频发噪声和偶发噪声定义,判断测量结果为频发噪声最大声级还是偶发噪声最大声级,然后按照标准第4.1条规定,判断最大声级是否满足要求。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问
检测时段的选择
您好老师,我单位是黑色金属铸造工艺,工艺主要为原料经电炉熔化后浇筑成型,然后经打磨后入库。一般白天时段为打磨工序,夜间用电优惠安排电炉熔炼浇筑工作,请问,在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时候,无组织废气厂界的颗粒物检测安排在什么时段?是白天还是夜间?实际工作中不可能昼夜都检测,增加企业生产成本。
答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第10.4条规定了无组织排放监测对工况的要求:“按照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8.3的规定: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但是,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无组织排放实行限制的原则是,即使在最大负荷的生产和排放,以及在最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稀释的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监控值亦不应超过排放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因此,监测人员应在不违反上述原则的前提下,选择尽可能高的生产负荷及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稀释的条件进行监测”。
第4.2条规定了监控点位置设置要求:“根据GB 16297-1996的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
建议根据环评等相关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源颗粒物排放评估情况,参照HJ/T 55第6条规定的监测时段选择原则开展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测。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问
省级环评审批目录咨询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苏政办规〔2025〕1号)》“七、环境治理业——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的项目。”中“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是否包含危险废物利用?是特指焚烧和填埋吗?
答
您好,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利用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不在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包含焚烧和填埋等处置方式,不特指焚烧和填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