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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采颗粒物流速低于5m/s,使用等速还是恒流采样?
在颗粒物在线设备运行中,有出现流速小于5m/s的情况,现在要对颗粒物CEMS调试做9组数据以辅助计算K系数。HJ75-2017 A.3.8(a、b)提到使用恒流采样,HJ836-2017 7.3.5提到使用微电脑平行自动采样,HJ397-2007 13.3.2(a)提到必须按照等速采样的原则进行。作为第三方检测公司,应客户要求需要出具CMA检测报告,因流速偏低,使用等速采样采集一个样品时长约为2-3小时,请问在保证工况稳定、前后流速小于10%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采用恒流采样?
您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可以提高采样流量精度;如条件不满足,可以通过改变采样断面位置、使用高精度仪器设备、增加测定数等措施保证采样准确度。
烟气在线系统量程设置问题
领导,您好!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其中CO排放限是100mg/m3,设备量程设定为0-300mg/m3。若设备显示采样数据为2000mg/m3,该2000mg/m3数据上传监管平台导致CO数据小时超标,请问是否符合要求?还是不得对数据做上下限要求?谢谢!
您好!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21号)要求,自动监测设备测量结果数值超出测量范围,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超量程”。同时,建议参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自动监测设备量程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时自动切换,量程设置信息需自动传输至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排污许可证是否可以转让
我方与某单位多年前签订了加油站租赁经营协议,今年因多方原因解除了租赁经营协议,我方停止了此加油站经营,但以我方名义申领的排污许可证怎么处理?可不可以转让给后续经营者?如果能转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将排污许可证转让。
关于执行标准中采样频次的问题
您好,请问污染源废气排放浓度执行标准为DB32/4041标准中限值,按照该污染物排放标准中“5.4单位边界监测”中要求5.4.1监测按照HJ/T55:可以1h内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算平均。或者5.4.2:以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两个条款在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样上有数量上的差异。因此请问是否可以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样品,计算平均。
排污单位的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时,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可以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至少3个样品;计算平均值,监测分析方法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废水流量计比对问题咨询
省厅领导:我司为非重点排污单位,仅安装有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根据《江苏省污染源 自动监测监控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排污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定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人工比对监测和校验。每季度至少一次对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比对试验按照 HJ 355 相关要求执行。 现在有个疑惑,在寻找流量计比对检测机构的过程中,拥有计量检测资格的出不了比对监测报告,拥有环境检测资格的出不了流量计CMA检测报告。想知道单独进行流量比对要怎么做,是不是计量检测机构的校准报告可以视同实际水样比对,直接当做比对监测报告使用?还是要计量检测机构出个流量计校准报告再让拥有环境监测资格的机构出个比对监测报告?
您好!《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中第五条规定,排污单位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向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对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具备检定或校准能力的排污单位可以自行周期检定或校准,不具备的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周期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证书(报告)应留存自动监控站房备查。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四条规定,每季度至少一次对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比对试验可按照HJ 355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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