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如油漆种类调整后,使用量不增加、设备不新增,可通过编制《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变更排污许可证来完善环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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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油性漆改为溶剂型漆的相关问题
现有环评中使用油性漆53t/a,先将其改为高固份的溶剂型漆,该部分总量可在现有批复总量中平衡,满足需求;请问我司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变更管理,编制《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盼复。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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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废气低浓度颗粒物同步双样的采集问题老师:您好!《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中“7.3.8采集同步双样时,每个样品均应采集同步双样”,这句话怎么理解,涉及HJ 836-2017检测的均需采集同步双样作为质控方法?采集同步双样是一个任务或一个批次做一个排气筒的样品采集就可以?如果检测现场不具备同步双样采样条件,企业也无法整改怎么检测?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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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有组织废气低浓度颗粒物同步双样的采集问题,可以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互动交流中的“咨询建言”《咨询关于低浓度颗粒物监测频次要求和现场采集同步双样的问题》的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附网站回复,供您参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关于HJ 836低浓度颗粒物采几个样品问题的回复”,《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属于监测方法标准,规范的是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实际监测工作中,样品的采集数量、频次等还应符合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或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标准中规定:全程序空白应在每次测量系列过程中进行一次,并保证至少一天一次。任何低于全程序空白增重的样品均无效。并在7.3.8规定,采集同步双样时,每个样品均应采集同步双样,同步双样的采集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10.3.8 测定同步双样时,同步双样的相对偏差应不大于允许的最大相对偏差。同时,10.3.1要求现场采样的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HJ/T397中现场采样质量保证措施的要求。HJ/T397标准13.3.2 (L)要求为保证监测质量,测定低浓度颗粒物宜采用 ISO12141 方法。ISO12141 方法9.6要求每天或者每次系列测量结束后,采集整体空白样品。建议咨询人在监测时,应按照监测对象所执行的排放标准执行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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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规定自动监控设备的量程:“原则上设定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 23 倍”。但生态环境部2021年10月22日环办执法[2021] 484号文《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附件2中要求:“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执行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测试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制的1.5~2倍”。江苏省地标和国标是否冲突,具体执行时按哪个文件执行。谢谢!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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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涉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484号)要求“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1.5~2倍,高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原烟气最高浓度的1~1.5倍”;《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自动监测设备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时自动切换,量程设置信息需自动传输至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两者要求并无冲突,《管理办法》未规定双量程或多量程具体限值,主要是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自动监测设备应考虑工况等实情,不应出现因量程设置上限过低导致正常测量数据“触顶”的情况。 贵司可在《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的要求上,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484号)相关内容,妥善设置自动监测设备量程。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问
关于《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联系监测技术规范》验收疑问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T3944-2020)这两个文件都是现行有效,关于执行哪个标准的问题,咨询建言中目前有两种回复,一种是2023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HJ1286,一种是两个规范中均作出规定的内容从严执行。请问以上两种回复应该执行哪一种?
提交时间: 2023-10-08 09: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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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2023-10-16 13:36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适用于该控制项目监测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不再执行。因此,当《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正式实施后,应执行(HJ 1286-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T3944-2020)在原则上不再执行。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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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排口在线监测设施是否需要每个月开展水样比对试验
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 ),针对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雨水排口的水质在线监测设施是否需要按照此规范要求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提交时间: 2023-10-12 22: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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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3-10-16 13:36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污水和雨水应分别排放或接管。若贵公司在雨水排口安装了在线监测设施,需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等法规要求执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