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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生物质气化蒸汽锅炉排气筒高度设置问题我单位为印染企业,计划购置生物质气化蒸汽锅炉为生产区提供蒸汽,生物质气化锅炉是以生物质颗粒为原料,通过锅炉的气化模块热解气化生成可燃气体,从而气体燃烧加热,那么该气化锅炉排气简高度应参照生物质锅炉还是燃气锅炉高度执行?2024-05-24
依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生物质热解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因此,您所述的生物质气化蒸汽锅炉属于燃气锅炉,其排气筒高度执行燃气锅炉相关要求。
石墨制品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判断问题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中“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现碰到的问题是怎么理解“焙烧”的含义?现有某企业拟建设锂电池负极材料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为:人工石墨(原料)→上料→“碳化”→批混→筛分除磁→包装→成品。工艺中“碳化”是指将人工石墨在高温条件下(1150℃左右,采用高纯氮气隔绝空气密闭加热)进行加工,使无定形乱层结构的碳转化成有序的石墨晶质结构的过程。随着热处理温度的提高,石墨层间距逐渐变小。使石墨具有更多的导电性碳相结构,从而增加导电性能。本项目原料人工石墨纯度99.9%。该企业生产包含的“碳化”工艺,是否属于“焙烧”的范畴,如若属于“焙烧”工艺范畴,则该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书,若不属于则该项目仅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烦请贵厅帮忙判定下该企业“碳化”工艺是否属于“焙烧”的范畴,从而可以判断该项目的环评类别。2024-05-14
您好,经咨询行业专家,碳化工艺不属于焙烧。
企业主体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备案?项目原由母公司为建设单位,项目环评2022年获批,2023年5月通过验收,2023年11月全盘移交给子公司。仅企业主体发生变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未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于以上情况,我公司仅企业主体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备案?如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备案,医疗废物处置能否沿用原有的环评? 2024-05-08
您好,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仅是项目法人发生变化,该项目不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备案手续。
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放置位置

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中规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采用立式固定方式固定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厂区门口醒目位置,请问将其放置在厂区内门口还是厂区外门口,还是两种放置位置都可以?2024-07-01

您好,根据《关于印发“十四五”江苏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1]304号),应在厂区门口外显著位置设置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确保做好对社会公开。
关于实验室废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咨询

尊敬的领导:我单位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配套建设实验室用于产品检测、日常研发工作。目前,实验室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统一排放。根据苏环发[2021]3号_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要求,风量超过10000立方以上的化工企业涉及VOCS排放的排口需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我单位实验室排放口不属于工艺排放口,且仅在实验期间排放废气,排放量很小。这种情况下是否仍然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请予指导,谢谢!2024-06-30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苏环办〔2018〕148号)规定,“VOCs治理设施排风量在10000m3/h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纳入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名单,开展VOCs在线监测。《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七条明确,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贵实验室属于化工企业单位的产品研发环节,企业单位在地方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且VOCs治理设施排风量在10000m3/h及以上,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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