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小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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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环评受理公示中是否应当公示编制人员及附件等材料
最近看到江苏省各地的环评受理公示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的内容参池不一。请问:环评受理公示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应当公示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情况表、环评资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正文后面的附件(即一些证明支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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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间歇性锅炉颗粒物检测采样问题
企业蒸汽锅炉燃烧过程中压力到达设定值后自动停掉,不具备持续燃烧,正常是燃烧10-15分钟,停40分钟左右,压力降下去再继续燃烧,这种情况下,低浓度颗粒物采样1小时内只能采集10分钟,无法满足采样体积1个立方的要求,如果要采满1个立方,按照这种情况至少需要采集4-5个小时才能满足一个样品的要求。那这种情况是否满足小时均值要求,还有排污许可证要求非连续采集3个样品,但企业锅炉一天工作时间最多8个小时。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如果只在10-15分钟内采集的样品,且增重达到1mg,是否能够作为一个有效评价值?
答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第10.3.6条规定:“样品采集时应保证每个样品的增重不小于1mg,或采样体积不小于1m3”。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第10.2条对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有具体规定。其中,第10.2.3款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等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第10.2.1款规定:“相关标准中对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问
排污许可证排放口类型及在线安装相关问题
企业属于C2761 生物药品制造,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根据省厅批复的环评报告书,企业生产废水(冷却塔排水,纯水制备浓水,软水装置反冲洗水除外)经厂内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和冷却塔排水,纯水制备浓水,软水装置反冲洗水汇合达《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直接排放标准限值后,与生活污水合并接管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目前企业已根据环评要求在废水处理站出口和厂区废水总排口分别设置在线监测装置,并在生产废水排放监测井(所有生产废水汇合处)定期进行手工监测,企业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生产废水排放监测井(所有生产废水汇合处)是否属于废水排放口,排污许可证申报时是否需要识别?如果识别的话,那么这个排放口是属于主要排放口-生产设施排口、一般排放口-生产设施排口、主要排放口-废水总排口、一般排放口-设施总排口?如果识别为主要排放口,按现行排污许可证要求,是否需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期待您的回复并且请给予文字回复公开,谢谢。
答
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HJ 1062-2019),综合废水(生产废水、公用单元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生产废水排放监测井不需要识别为废水排放口,不需要安装在线监测监测装置,但应按环评批复要求,定期开展手工监测。
问
关于城镇污水厂污泥脱水机房是否需要检测甲烷事宜
请问在工业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脱水机房内,是否需要检测硫化氢、甲烷、氨气呢?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只是对厂区的臭气排放做出了约束,但对于厂区内的建筑,如污泥脱水机房,内部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规范并没有明文约束。
答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1083-2020)5.3.1中表5所列内容,水处理排污单位自建除臭装置排气筒的有组织废气排放需要监测臭气浓度、硫化氢、氨等,监测频次为最低每半年1次;5.3.2中表6列出了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最低频次,要求在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通常位于靠近污泥脱水机房附近) 监测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频次为最低每半年1次,在厂区甲烷体积浓度最高处(通常位于格栅、初沉池、污泥消化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等位置,选取浓度最高点设置监测点位)监测甲烷,监测频次为最低每年1次。
希望以上答复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理解!
问
关于环评审批中政策文件咨询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32号)中二、科学调整化工行业布局(一)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严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扩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 )中二、工作任务(一)严格建设项目准入。5﹒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扩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请问上述两个文件中“禁止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是针对长江沿线新建扩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还是针对长江沿线所有建设项目。
答
您好,《省委办公厅 省政
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 )中“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扩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其中“禁止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针对的是长江沿线新建扩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