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1-10-13 13:32
内容回复: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3944-2020)中9.4.1章节规定“非甲烷总烃技术指标验收包括分析周期、示值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和准确度验收,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均按照第8章的相关要求”。在第8章8.6.3中明确规定“取参比方法与NHMC-CEMS同时段测定值组成一个数据对,每天至少取9对有效数据用于准确度计算,连续进行3d”。应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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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验收周期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T 3944-2020)中9.4.1验收内容“非甲烷总烃技术指标验收包括分析周期、示值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和准确度验收,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均按照第8章的相关要求,并满足表2技术指标的要求。”请问72小时调试时准确度测试每天取9对有效数据用于准确度计算,连续进行3d,现场验收测试时是否是只需测试1天取9个数据对做比对?
提交时间: 2021-10-11 11: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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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怎么查看企业的环保信用分值或等级
之前去区里环保局询问,说是处罚整改三个月之后可以修复企业环保信用,但是让我公司去找第三方公司查看企业的环保信用分值,并进行维护。先想知道查看企业的环保信用分值或等级。谢谢
提交时间: 2021-10-09 13: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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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1-10-11 16:21
内容回复:
您好!首先,关于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可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信息公开—环保信用”栏目下检索获知;另外,根据《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见附件),受处罚单位如完成问题整改,环保信用将在6个月或12个月(根据情节轻重,《办法》附件1有具体标准)扣分有效期过后自动恢复、评价结果即时更新,无需人工申请或维护,故不会对积极整改的企业单位造成长期负面影响。
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是强制执行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地方是否必须执行? 2、《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是否必须执行?
提交时间: 2021-10-01 23:35:37
答
回复日期: 2021-10-11 16:08
内容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为行业标准,鼓励企业采用。《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为省级法规,其第二条对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即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问
苏环规〔2014〕6号
您好!《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4〕6号)中提到了: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容量至少应满足总焚烧处置能力满载1个月的数量需要,仓库使用面积最小不少于1500m2(采用重型货架的仓库库容按0.5吨/平米/层计算),并按实际情况设置废液储罐区。我司拟处置的是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的相关暂存要求,暂存温度小于5摄氏度时,暂存时间不应超过3天,在这种情况下,危废仓库还需要满足上述文件中提到的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要求吗?望答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21-10-08 16:24:11
答
回复日期: 2021-10-09 17:42
内容回复:
您好,原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4〕6号)中“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容量至少应满足总焚烧处置能力满载1个月的数量需要,仓库使用面积最小不少于1500m2(采用重型货架的仓库库容按0.5吨/平米/层计算)” 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贮存系统要求,不包括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其贮存系统面积可不按最小不少于1500m2(采用重型货架的仓库库容按0.5吨/平米/层计算)要求执行。
如你单位要从事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作,暂存仓库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2013年修订)、《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 177-2005)等标准要求。
问
环保信用怎么修复
公司之前被环保行政处罚,现在已经过了3个月请问怎么修复环保信用
提交时间: 2021-10-08 11: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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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1-10-09 09:57
内容回复:
根据《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信息公开-环保信用栏目可下载),受处罚单位如完成问题整改,环保信用将在6个月或者12个月(根据情节轻重,《办法》附件1有具体标准)后自动完成信用修复,不需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