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1-12-16 18:08
内容回复:
贵企业应积极寻求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低VOC含量清洗剂产品替代。
如新建项目确实无法实施替代,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需提供不可替代的论证说明。二是所用清洗剂产品需满足《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中的产品质量要求。三是需配备高效收集及焚烧法的高效处理设施。是否可以通过环评审批,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和环境容量确定。
互动问答Interactive Q&A

互动问答
问
酒精、异丙醇和丙酮等作为清洗剂能否使用
各位领导好,我们企业在报送环评时碰到一个问题,向您这边做下咨询,具体问题如下: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文中要求,要使用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我单位使用的清洗溶剂为酒精、丙酮和异丙酮等,为纯溶剂,不属于《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但属于不可替代的清洗溶剂,若提供省行业协会出具的不可替代说明,能否使用,烦请答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21-12-14 10:50:52
答
问
关于养殖场事故池设置问题
关于事故池设置,国家出台的文件中,针对工业项目有要求必须设置事故池,但是对于养殖场来说,并没有文件要求,本身场区不涉及高浓度废水,各处理环节废水浓度差异不大,在场区可自我实现事故应急的前提下,养殖场的事故池设置是否可与其他池子兼做?
提交时间: 2021-12-14 08:52:51
答
回复日期: 2021-12-16 16:19
内容回复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养殖场可能发生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故障、各类水池渗漏或雨天漫溢、沼气等危险物质火灾爆炸等次生水体污染事件,有必要建设相应环境风险防控设施。
目前,涉及事故应急池的规范标准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等,企业可参考上述文件中相关要求和计算公式,结合自身特点,设计、建设、管理事故应急池。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事故应急池有要求时,应按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并配套建设收集输送管路。企业其他池子在保持日常常空,且满足容积及配套收集输送管路要求的前提下,可兼做事故应急池。
问
在线监控数据人工标记的问题
一、苏环发2021 3号文中要求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在检修、校准、对比等情况下,需要提前在国家或激素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软件平台“企业端”上对应的时间段进行人工标记,请问该平台的企业端具体是什么平台的企业端二、如果是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而自动监测设备配套的环保设施出现故障,期间不确定在线监控数据是否波动,这种情况下除了向本地环保部门报备环保设施的故障外,是否还需要采取其他措施。三、如果是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而自动监测设备配套的环保设施出现故障,期间不确定在线监控数据是否波动,且企业发现异常后已经向本地环保部门报备环保设施的故障,在这种情况下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数据波动,是否需要在平台“企业端”进行数据标记
提交时间: 2021-12-10 14:19:56
答
回复日期: 2021-12-16 09:45
内容回复: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来信咨询:在线监控数据人工标记相关问题。我厅收信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现答复如下:
1、人工标记在江苏“环保脸谱”APP及PC端中进行异常数据查看及标记工作。
2、企业在江苏“环保脸谱”APP及PC端可实时查看自动监测数据波动情况。
3、治污设施故障也需要进行标记。
感谢您提宝贵意见,谢谢!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问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疑问
领导您好: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发[2021]3号),有以下问题需指导:1、第九条(一)、(二): 燃料为天然气的可以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请问:燃料为氢气或氢气与天然气混合的情况是否也不需要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2、第九条(三):危险废物焚烧企业、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监测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氢、炉膛温度等参数;请问:对于生产装置配套的焚烧VOCs废气的焚烧炉(天然气、VOCS),其虽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标准,但不是焚烧危废废物,是否需全部自动监测上述因子及参数?是否按环评监测要求执行即可。
提交时间: 2021-12-13 10:55:22
答
回复日期: 2021-12-16 09:45
内容回复: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来信咨询:《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相关问题。我厅收信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现答复如下:
1、燃料为氢气或氢气与天然气混合的,燃烧产生二氧化硫、颗粒物相对较低,低于目前大部分废气监测设备的检出限,因此燃料为氢气或氢气与天然气的可以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
2、《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规定“危险废物焚烧企业、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监测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氢、炉膛温度等参数”指的是对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焚烧炉的自动监测要求,您来信询问的TO/RTO焚烧装置是对有机废气的焚烧处置设备,非同一个概念,TO/RTO焚烧装置监测因子的自动监测要求请依据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及《办法》中关于VOCs自动监测的相关规定。
感谢您提宝贵意见,谢谢!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问
关于3万立方排口需要装在线监测的咨询
环保厅您好:想咨询下关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到的“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有具体要求,这个3万立方指的是实际的排量,还是风机的额定风量。然后企业是等待市/县级环保局通知后执行,还是自行按照办法的要求执行?自行执行后是否后期又有其他更具体的要求?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1-18 17:26:15
答
回复日期: 2022-01-24 19:14
内容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1、《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这里“废气排放量”并非简单的指“风机额定风量”或“实际排风量”,而是指满足VOCs达标排放或者处理效率要求所需的“设计风量”,没有单独对VOCs处理进行单独设计的,只要排放口涉及到VOCs排放,都以处理设施的“设计风量”为准。
2、该文件为“公开发布”,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主动依规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当对照管理规定要求,结合自身情况,主动履行行政管理规定要求。
3、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按照规范要求保障设备正常运行,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校验比对,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结合地方管理需要,应当依法、依规对企业提出管控要求,企业应当配合地方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以上答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