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1-12-29 17:53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根据《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规定,原则上,凡是VOCs治理设施排风量在10000m3/h的排口均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具体操作应当根据各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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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VOCs在线监测设备安装问题
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多少需要安装VOCs监测设备?
提交时间: 2021-12-25 18:03:31
答
问
关于苏环办[2021]122号文的疑问
尊敬的领导我们想咨询咨询关于122号文(《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的问题。122号文发布后,竣工环保验收前及验收后,对于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是否还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取得环保部门备案?我们的初步理解是:验收前后,按照122号文处理,对于需要单独做环评的就要报环保部门审批,对于不需要做环评的编制《建设项目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或《 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并纳入排污许可申报即可,不需要再另外单独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请领导百忙之中给予回复,非常感谢。
提交时间: 2021-12-22 09:49:30
答
回复日期: 2021-12-28 16:28
内容回复:
您好 根据《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建设项目在验收前如涉及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不涉及重大变动的按照《建设项目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验收后的建设项目的变动,不属于新、改、扩的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否纳入管理,不需要的,则编制《 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
问
关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问题
您好,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安装在线监测(一)排放废水和废气污染物纳入重点排污名录的,和第九条:(四)单排放口VOCs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企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请问这两条有因果关系吗,是先明确是列入重点排污名录的,再来谈风量? 还是只要风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行业,不管是不是重点排污名录的都要设置VOCs自动监测。比如一家企业的锡焊工段,使用的锡膏中含少量助焊剂,锡焊过程中挥发,因锡焊工位较多未达到较高的收集效率配套风机风量较大,但VOCs产生量很少,这种情况风量超过3万立方也需要设置VOCs自动监测吗?敬盼回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21-12-22 18:37:39
答
回复日期: 2021-12-28 13:36
内容回复: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来信咨询:《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相关问题。我厅收信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设计风量3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VOCs的排放口均需要安装VOCs自动监控设备。
感谢您提宝贵意见,谢谢!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2021年12月28日
问
关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问题
您好,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安装在线监测(一)排放废水和废气污染物纳入重点排污名录的,和第九条:(四)单排放口VOCs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企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请问这两条有因果关系吗,是先明确是列入重点排污名录的,再来谈风量? 还是只要风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行业,不管是不是重点排污名录的都要设置VOCs自动监测。比如一家企业的锡焊工段,使用的锡膏中含少量助焊剂,锡焊过程中挥发,因锡焊工位较多未达到较高的收集效率配套风机风量较大,但VOCs产生量很少,这种情况风量超过3万立方也需要设置VOCs自动监测吗?敬盼回复!谢谢~
提交时间:2021-12-22 18:37:39
答
回复日期: 2021-12-28 13:36
内容回复: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来信咨询:《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相关问题。我厅收信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设计风量3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VOCs的排放口均需要安装VOCs自动监控设备。
感谢您提宝贵意见,谢谢!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2021年12月28日
问
请问现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是什么?
贵厅于2006年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本人想委托第三方环保监测机构做环境检测,请问现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是什么?原先发的文件现在是否有效?谢谢!
提交时间: 2021-12-22 15:16:24
答
回复日期: 2021-12-27 17:48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目前已放开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机制。《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仍可作为定价参考,但不能作为定价依据,实际收费金额需结合市场等多因素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