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50014332 / 18912631321

互动问答

查询环保信用颜色
查询环保信用等级颜色 提交时间: 2024-01-31 11:53:14
回复日期: 2024-02-02 16:48 内容回复: 您好!登陆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jiangsu.gov.cn/),由“政务服务”入口进入“环保信用评价”页面,在“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下方搜索栏输入要查询的单位名称,点击右侧查询图标,即能看到该单位的环保信用等级。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标题 :五日生化需氧量非稀释法结果计算问题
五日生化需氧量样品检测过程中,检测两个稀释梯度:原样和2倍稀释样品,原样检测结果和2倍稀释检测结果都<6mg/L时,报告检测结果是按照两个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报告值,还是舍弃2倍稀释结果按照原样结果作为报告值。 提交时间: 2024-01-30 13:45:32
回复日期: 2024-02-01 16:03 内容回复: 依据《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的规定,该方法的检出限为 0.5 mg/L,测定下限为2 mg/L,其中不稀释的测定上限为6 mg/L。标准的质量控制对平行样品也有明确要求,当BOD5小于3 mg/L时,相对偏差应小于等于25%,BOD5为3~100 mg/L时,则应小于等于20%。计算结果时,对于不同稀释倍数的结果满足要求,应取这些稀释倍数结果的平均值。最终的检测结果需要根据实际监测情况,选择满足要求的实验结果作为报告值。
关于应急预案编制
有一个化工企业,以前生产十几种产品,风险等级是较大,由于市场等原因,目前在产的产品只有一种,如果根据一种产品来评的话,风险等级就是一般。请问这次应急预案修订是按照实际生产的一种产品还是按照环评上的十几种产品进行编制。(不生产的那些产品的设备现场未拆除,如果按照实际情况来编制的话,不生产的设备是否需要拆除) 提交时间: 2024-01-26 08:52:47
回复日期: 2024-01-31 12:06 内容回复: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 号)规定,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分级,适用对象为涉及生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附录A中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的企业。该化工企业以前生产十几种产品,并在环评予以明确,如果承诺此次预案修编后三年内确定不再生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其他产品及相关环境风险物质,预案修订时按照实际生产涉及的产品、相关环境风险物质及工艺设备等来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若无法承诺,则此次修编仍按环评上的十几种产品进行修编。
关于建筑垃圾破碎制砂项目是否可以豁免环评?
我司现经营建筑垃圾(主要为废弃混凝土块)破碎分拣,主要工艺为废弃混凝土块破碎,生产过程中配套了废气除尘设施,且不涉及清洗或废水相关的工序,产品主要为石子及机制砂(后期出售给其他公司)。请问上述生产项目,是否符合环评豁免标准?如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按照什么类别办理?具体办理报告表还是报告书? 提交时间: 2024-01-24 18:41:16
回复日期: 2024-01-26 15:03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你的表述,答复如下: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3项“一般工业固废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要求,该项目需按照“其他”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关于相关企业执行标准的疑问
1,农药制造业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应当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还是《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还是取严执行?2,生物药品制造企业:应当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 3560-2019)适用范围均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企业,企业应当执行哪个标准?执行的原则是什么?是按照所属行业标准最细化的执行,还是标准发布时间,还是取严执行? 提交时间: 2024-01-22 17:13:04
回复日期: 2024-01-25 14:29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DB32/ 3151—2016标准“前言”中明确,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因此,对于DB32/ 3151—2016和GB 39727—2020中均列出的污染物项目,取严执行;对于仅自身列出的污染物项目,均要执行。 DB32/ 4042—2021标准“引言”中明确,长三角三省一市的制药工业(正文中“1 范围”和“3.1 制药工业”规定了行业范围)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地方相关制药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有特别声明的除外);本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因此属于DB32/ 4042—2021规定的制药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不再执行DB32/ 3151—2016和DB32/ 3560—2019标准。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目前在第178页, 共有183页, 共有915条记录 第一页 上一页 176177178179180 下一页 最后一页 跳转到
一站式一体化EHS专业服务平台

咨询业务联系人:庄工  15250014332

邮箱:zhuanglingli@bofety.com

安全专家咨询: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decy@bofety.com

商城联系人:姜工  18013477896

邮箱:jiangting@bofety.com

网站地图法律声明
Copyright © 2024 苏州博富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19043284号-2.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