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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是否可以开展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领导您好,公司属于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且已取得CMA资质认定证书,1.请问该机构是否可以开展环评、验收、场调、应急预案、排污许可服务、自行监测方案等咨询服务工作?2.如果可以开展上述咨询服务工作,企业有哪些注意事项? 提交时间: 2023-12-07 17:06:52
回复日期: 2023-12-12 09:15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取得CMA资质认定证书可以开展环评、验收、场调、应急预案、排污许可服务、自行监测方案等咨询服务工作。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认真做好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1。
咨询《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我们企业是一家科研单位,现在环评办理中,排气种类主要有酸排(包括氮氧化物,HCL等),排气筒的高度可能达到45m,科研单位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应该比较低。办法第九条(一)规定“排污单位排气筒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监测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我想咨询的是:1,高架源是怎么定义?我们这种高度可能达到,排放浓度比较小的属于高架源吗?2,如果非要安装在线设备,至少安装了NOx后,是不是别的污染因子也都要安装在线监测设备?非常感谢! 提交时间: 2023-12-04 18:13:46
回复日期: 2023-12-06 16:03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九条规定,贵公司废气排放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安装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其他因子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需按自行监测指南要求定期开展手工监测。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1。
关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的相关问题
1、HJ355-2019文件中关于量程的设定要求: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 2~3 倍请问污水处理厂进口在线监测设备的量程是否也参照该要求执行,使用接管标准的2-3倍进行量程设定;2、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第六章比对校验排污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定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人工比对监测和校验。请问污水处理厂进口是否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定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人工比对监测和校验。 提交时间: 2023-11-29 11:05:43
回复日期: 2023-12-04 15:32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回答一:《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5.1.1条要求,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其主要目的是能够监控到超标废水,并能准确测定。污水处理厂进口在线监测设备的量程也应参照该要求执行,使用接管标准的2-3倍进行量程设定。 回答二:污水处理厂进口应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定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人工比对监测和校验。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1。
自动监测设备验收
您好,我司是江苏省内一家自动监测设备使用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T 3944-2020),自动监测设备由验收单位出具验收检测报告,请问是否必须由第三方的验收机构出具验收报告?是否可以企业邀请具有资质的测试单位进行参数的测量,最后直接以企业的名义来出具验收报告? 提交时间: 2023-07-25 12:32:30
回复日期: 2023-07-31 14:56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暂无相关规定要求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报告的出具单位须为第三方验收单位,贵司可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验收过程中的参数进行检测,针对相关涉及的参数出具CMA报告,最终可以企业名义出具整体验收报告。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关于《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验收疑问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286-2023) 于2023年8月1日开始实施,请问该标准实施后验收、日常维护等是参照该标准进行还是继续参照《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T 3944—2020)进行? 提交时间: 2023-07-25 10:05:05
回复日期: 2023-07-31 14:55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正式实施后,验收、日常维护应优先执行(HJ 1286-2023)。在我省范围内,对于(HJ 1286-2023)未规定的内容应遵守《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T 3944-2020),对于(HJ 1286-2023)和(DB 32/T 3944-2020)均作出规定的内容应从严执行。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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