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3-10-30 16:44
内容回复 :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之规定,“烟囱/烟道直径小于1米,或者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要求的;排气筒结构、强度、安全等难以满足技术规范对监测平台安装以及参比方法采样孔的相关要求的”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此类废气排放口符合《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八条“(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暂不安装的情形”,企业和环境管理部门应执行国家规定,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需定期开展手工监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的可从其规定。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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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固体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文件存在冲突的,如何执行?
文件一:《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八条规定:单排放口 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 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安装 VOCS自动监测设备。文件二:《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5.3.5规定:排气筒的出口直径应根据出口流速确定,流速宜取 15m/s左右。文件三:《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烟道直径小于 1米的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如果依据文件一和二,1万m3/h风量的排气筒流速取15m/s,则计算出排气筒直径约0.48m。再对照文件三,直径不足1m则不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如果依据文件二和三,直径1m的排气筒流速取15m/s,则计算出风量为42390m3/h,那意味着规范的排气筒风量42390m3/h以上才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针对文件一二三存在一定的矛盾,企业和环保管理部门该如何实施和管理?
提交时间: 2023-10-26 23:45:29
答
问
查询环保信用颜色
查询环保信用等级颜色
提交时间: 2024-01-31 11:53:14
答
回复日期: 2024-02-02 16:48
内容回复:
您好!登陆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jiangsu.gov.cn/),由“政务服务”入口进入“环保信用评价”页面,在“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下方搜索栏输入要查询的单位名称,点击右侧查询图标,即能看到该单位的环保信用等级。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问
标题 :五日生化需氧量非稀释法结果计算问题
五日生化需氧量样品检测过程中,检测两个稀释梯度:原样和2倍稀释样品,原样检测结果和2倍稀释检测结果都<6mg/L时,报告检测结果是按照两个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报告值,还是舍弃2倍稀释结果按照原样结果作为报告值。
提交时间: 2024-01-30 13:45:32
答
回复日期: 2024-02-01 16:03
内容回复:
依据《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的规定,该方法的检出限为 0.5 mg/L,测定下限为2 mg/L,其中不稀释的测定上限为6 mg/L。标准的质量控制对平行样品也有明确要求,当BOD5小于3 mg/L时,相对偏差应小于等于25%,BOD5为3~100 mg/L时,则应小于等于20%。计算结果时,对于不同稀释倍数的结果满足要求,应取这些稀释倍数结果的平均值。最终的检测结果需要根据实际监测情况,选择满足要求的实验结果作为报告值。
问
关于应急预案编制
有一个化工企业,以前生产十几种产品,风险等级是较大,由于市场等原因,目前在产的产品只有一种,如果根据一种产品来评的话,风险等级就是一般。请问这次应急预案修订是按照实际生产的一种产品还是按照环评上的十几种产品进行编制。(不生产的那些产品的设备现场未拆除,如果按照实际情况来编制的话,不生产的设备是否需要拆除)
提交时间: 2024-01-26 08:52:47
答
回复日期: 2024-01-31 12:06
内容回复: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 号)规定,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分级,适用对象为涉及生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附录A中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的企业。该化工企业以前生产十几种产品,并在环评予以明确,如果承诺此次预案修编后三年内确定不再生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其他产品及相关环境风险物质,预案修订时按照实际生产涉及的产品、相关环境风险物质及工艺设备等来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若无法承诺,则此次修编仍按环评上的十几种产品进行修编。
问
关于建筑垃圾破碎制砂项目是否可以豁免环评?
我司现经营建筑垃圾(主要为废弃混凝土块)破碎分拣,主要工艺为废弃混凝土块破碎,生产过程中配套了废气除尘设施,且不涉及清洗或废水相关的工序,产品主要为石子及机制砂(后期出售给其他公司)。请问上述生产项目,是否符合环评豁免标准?如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按照什么类别办理?具体办理报告表还是报告书?
提交时间: 2024-01-24 18:41:16
答
回复日期: 2024-01-26 15:03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你的表述,答复如下: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3项“一般工业固废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要求,该项目需按照“其他”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