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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CEMS验收时仪表型号是否必须与证书检测报告内型号一致吗?
您好,咨询一下,CEMS在线监测系统,机柜利旧,更换新CEMS分析仪仪表,更换的仪表型号与原系统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内型号不一致,是否只需要完成标准要求的调试、运行等操作。还是需要使用的新分析仪表与原系统认证、检测报告内型号一致,才可以完成验收备案工作? 提交时间: 2023-11-06 13:16:45
回复日期: 2023-11-10 10:14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日常运行中更换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CEMS采样点位时需再次验收,验收前进行调试检测并编制调试检测报告,调试检测报告内型号应与新分析仪表型号一致。而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CCEP)和适用性检测报告(CMA)并非强制要求。因此,贵公司只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调试、运行与验收,仪表型号与原系统认证证书不一致不影响验收备案工作。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1。
环境监测现场测试和采样人员数量的要求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规范化操作指南(试行)》 要求现场监测人员数量应满足采样工作、测试时效的需求,至少4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九条: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如果无组织上下风向4个点,是不是采样人员至少8个人?4个人是否会被认定为同一时间同一人员出现在不同地方采样。 提交时间: 2023-11-01 10:02:39
回复日期: 2023-11-07 09:11 内容回复: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规范化操作指南(试行)》要求“现场监测人员数量应满足采样工作、测试时效的需求,至少4人,均应持有环境空气和废气上岗证。”该操作指南是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在我省无组织监测的进一步细化明确,实际无组织排放监测工作中应根据监测点位数量、监测指标数量、监测点位间距等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监测人员,具体人员数量和资质还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环监测〔2021〕80号)等相关规范、管理文件要求。
关于污水处理厂红线内预留空地扩建后执行出水标准的问题
请教一下,某地某污水厂,现状规模为2000吨/天,排口位于一般区域(非太湖地区),现状出水执行国标一级A,本次拟在原厂址红线内预留空地扩建3000吨/天,扩建后总规模为5000吨/天,按照江苏省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该污水厂扩建后应执行C标准,但当地环保部门认为本次扩建属于新建,应执行B标准,麻烦省环保厅领导书面回复明确该情况是应执行C标准还是B标准? 提交时间: 2023-10-25 11:44:17
回复日期: 2023-10-31 18:47 内容回复: 感谢您对我省水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440-2022,下称标注)中“原址扩建”是指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原有用地红线内的扩建;标准中“异址扩建”是指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原有用地红线外的扩建。 对照标准,若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原有用地红线内实施扩建项目,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中非太湖地区,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3000m3/d,则应执行C标准。
关于污水处理厂红线内预留空地扩建后执行出水标准的问题
请教一下,某地某污水厂,现状规模为2000吨/天,排口位于一般区域(非太湖地区),现状出水执行国标一级A,本次拟在原厂址红线内预留空地扩建3000吨/天,扩建后总规模为5000吨/天,按照江苏省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该污水厂扩建后应执行C标准,但当地环保部门认为本次扩建属于新建,应执行B标准,麻烦省环保厅领导书面回复明确该情况是应执行C标准还是B标准? 提交时间: 2023-10-25 11:44:17
回复日期: 2023-10-31 18:47 内容回复: 感谢您对我省水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440-2022,下称标注)中“原址扩建”是指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原有用地红线内的扩建;标准中“异址扩建”是指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原有用地红线外的扩建。 对照标准,若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原有用地红线内实施扩建项目,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中非太湖地区,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3000m3/d,则应执行C标准。
如何进入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
您好,之前看到2022年公布的《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想问下,第三方如何才能进入这个名单中?需要单位有几个有清洁生产资格证书的,几个高级工程师?从哪个途径申请加入这个名单? 提交时间: 2023-10-26 13:39:22
回复日期: 2023-10-31 10:41 内容回复: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2022年,根据自愿申报原则,我厅组织公布了江苏省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近期,我厅将组织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请密切关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具体通知,根据要求提出申请、填报相关信息后,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上报我厅,由我厅集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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