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12631321

互动问答

关于水质在线分析仪故障期间人工监测问题
规范要求:1、HJ355-2019技术规范中规定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因故障或维护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人工监测,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 6 h,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监测技术要求参照 HJ 91.1 执行。2、HJ91.1中关于分析方法的说明:监测项目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规定的标准方法;若适用性满足要求,其他国家、行业标准方法也可选用;尚无国家、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可选用国际标准、区域标准、知名技术组织或由有关科技书籍或期刊中公布的、设备制造商规定的等其他方法,但须按照 HJ 168 的要求进行方法确认和验证。问题:综上两个规范要求,排污单位实验室备有与排口安装的相同原理的水质在线分析仪,该水质在线分析仪具备相关的资质要求,日常维护依据HJ355-2019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开展,每年进行计量检定。当排扣使用的水质分析仪发生故障时,排污单位依据HJ91.1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采样、保存、交接后,是否可以使用该实验室备有的水质在线分析仪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送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提交时间: 2023-11-13 14:57:53
回复日期: 2023-11-16 17:48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故障期间,应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手工监测水污染物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不超过不超过6小时,手工监测数据应报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因此,贵公司若严格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要求,进行采样、保存、交接后,可以使用实验室备有的水质在线分析仪进行分析,做好记录,并将监测数据报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1。
关于VOCs在线监测监测设备连续监测分析周期的咨询
标题: 关于VOCs在线监测监测设备连续监测分析周期的咨询 内容 根据HJ1286《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3.6分析周期定义“CEMS 连续运行时给出 2 组测量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这个周期时间,包含气体反吹的时间么? 提交时间: 2023-11-09 15:36:42
回复日期: 2023-11-14 09:28 内容回复: 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经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3.6条款,分析周期定义为“CEMS连续运行时给出2组测量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其检测方法参照HJ 1013-2018,连续测量3d,每天至少测量1次,每日分析周期都应满足≤3min的要求。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5.4.5.5条款规定“系统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配备定期自动反吹装置,用以定期对样品采集装置等其他测量部件进行反吹,避免出现由于颗粒物等累积造成的堵塞状况。”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设置,保证分析周期时长满足要求、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检定问题
1、水污染源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是否必须要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定?2、江苏省有哪些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检定或比对的机构? 提交时间: 2023-11-08 14:43:14
回复日期: 2023-11-14 09:26 内容回复: 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中章节6.3.1规定“采用明渠流量计测定流量,应按照JJG 711、CJ/T 3008.1、CJ/T 3008.2 、CJ/T 3008.3等技术要求修建或安装标准化计量堰(槽),并通过计量部门检定”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中章节4.1.3规定“提供流量计、标准流量堰(槽)的检定证书”。《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中第五条规定“排污单位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向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对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具备检定或校准能力的排污单位可以自行周期检定或校准,不具备的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周期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证书(报告)应留存自动监控站房备查”。上述标准、管理办法对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安装、验收、日常运行管理中检定或校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检定周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2、目前江苏省内具备超声流量计(含明渠)检定或校准资质的机构可以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网站上查询。
关于“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装置,活性炭更换周期如何确定?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若无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时,参照公式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该方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将“固定炭“吸附装置和”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装置全部包含,若该方法只适用于”固定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装置该如何确定更换周期?望回复。 提交时间: 2023-11-08 08:06:54
回复日期: 2023-11-13 10:43 内容回复: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中,附件所列活性炭更换周期计算公式主要是针对一次性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对于“吸附+脱附”废气治理设施,建议依据治理设施设计文件,综合考虑废气特征和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科学设定活性炭更换周期,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CEMS验收时仪表型号是否必须与证书检测报告内型号一致吗?
您好,咨询一下,CEMS在线监测系统,机柜利旧,更换新CEMS分析仪仪表,更换的仪表型号与原系统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内型号不一致,是否只需要完成标准要求的调试、运行等操作。还是需要使用的新分析仪表与原系统认证、检测报告内型号一致,才可以完成验收备案工作? 提交时间: 2023-11-06 13:16:45
回复日期: 2023-11-10 10:14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日常运行中更换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CEMS采样点位时需再次验收,验收前进行调试检测并编制调试检测报告,调试检测报告内型号应与新分析仪表型号一致。而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CCEP)和适用性检测报告(CMA)并非强制要求。因此,贵公司只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调试、运行与验收,仪表型号与原系统认证证书不一致不影响验收备案工作。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1。
目前在第176页, 共有183页, 共有915条记录 第一页 上一页 174175176177178 下一页 最后一页 跳转到
一站式一体化EHS专业服务平台

咨询业务联系人: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bofety@163.com

安全专家咨询: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decy@bofety.com

商城联系人:姜工  18013477896

邮箱:jiangting@bofety.com

网站地图法律声明
Copyright © 2024 苏州博富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19043284号-2.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