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19-09-05 17:00
内容回复: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项目环评中进行属性判定。
对于新建项目,若固体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固体废物,通过分析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后仍不能判定属性,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属性,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范围和报告中。
对已通过环评审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发现危险废物属性、产生量、种类等错评等情形,应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有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请根据以上程序对喷砂废砂开展属性判断工作,如是危废请按照所属类别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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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喷砂废砂该如何处理?
我们是一家生产摄像头的公司,镀膜工序时会使用二氧化硅、氧化铝,以及硅铝化合物材料对镜片进行镀膜,镀膜后的基板架(放置镜头用)采用喷砂的形式清洗附着的镀膜材,使用的是一级棕刚玉和白刚玉。我想咨询一下,喷砂清洗后的废弃棕刚玉、白刚玉属不属于危险废物?我查询了国家的危废名录,并不在其中。企业应该如何处理?是作为普通垃圾填埋,还是需要交由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还请帮忙解答。谢谢!
提交时间: 2019-08-20 1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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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盐都区蟒蛇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管控区范围
苏政发〔2013〕113号规定为:“二级保护区水域和两岸纵深各2000米陆域范围”,苏政发〔2018〕74号规定为:”与二级保护区水域相对应的两岸纵深10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应以哪个文件为准?
提交时间: 2019-08-19 21:00:47
答
回复日期: 2019-08-30 10:44
内容回复:
两个文件都要执行。 2018年发布的国家级红线区域小,但管控要求更高,两者相互统一。
问
项目在盐都蟒蛇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管控区两种标准之间怎么办
项目位于盐都蟒蛇河饮用水水源1800米,苏政发〔2013〕113号规定为:“二级保护区水域和两岸纵深各2000米陆域范围”,苏政发〔2018〕74号规定为:”与二级保护区水域相对应的两岸纵深10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苏政发〔2018〕74号是建立在苏政发〔2013〕113号基础上发的文件,地方环保要求以苏政发〔2013〕113号规定执行,那苏政发〔2018〕74号作何解释,苏政发〔2018〕74号不是以苏政发〔2013〕113号为基础,从二级保护区水域和两岸纵深各2000米陆域范围改为1000米的吗?具体应该应以哪个文件为准?能否有个明确的说服力答复???
提交时间: 2019-08-19 21:05:01
答
回复日期: 2019-08-30 10:44
内容回复:
两个文件都要执行。 2018年发布的国家级红线区域小,但管控要求更高,两者相互统一。
问
苏环函(2018)48号
查询苏环函(2018)48号原件
提交时间: 2019-06-19 17:30:35
答
回复日期: 2019-08-08 09:38
内容回复:
经联系,咨询人本人告知已获取该文件。
问
一般可回收废弃物处理
我公司产生废纸箱、塑料、木制托盘等一般可回收废弃物,计划委托外省可回收废弃物的公司处理,是否需要办理跨省转移手续?盼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19-07-05 15:24:01
答
回复日期: 2019-08-08 09:32
内容回复: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五十九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因此,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且不跨省进行贮存、处置的,依法不需要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