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19-08-05 16:50
内容回复:
1、环评是针对建设项目的,若一个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仅是项目实施的企业名称或法人发生变化,则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评及批复执行,无需重办理新环评。2、若升级改造将导致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互动问答Interactive Q&A

互动问答
问
环评手续文件可否继承与变更
1、A公司以双方合同形式租赁B公司土地厂房,并以双方合同形式,A公司收购了B公司生产线从事生产经营。B公司有生产线环评批准与验收文件。请问A公司可否继承环评手续。并变更原为A公司名下环评手续文件?如何办理? 2、 如A公司在B公司原生产线基础上,进行产业升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提交时间: 2019-06-19 16:56:59
答
问
咨询项目环评文件类别的判定
尊敬的生态环境厅领导,您好!我们是大丰区行政审批局环评审批的工作人员,现已受理我区刘庄镇江苏湃福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劳保手套项目(年产PU手套70.4万打、丁腈(乳胶)手套172.8万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附污染防治措施专项)(http://dafeng.yancheng.gov.cn/art/2019/5/31/art_20097_3106280.html),在材料审核过程中我们发现该项目生产工艺使用丁腈胶、氧化锌进行“调胶”,后续使用105℃的温度进行烘干。对照原环保部2017年12月6日关于分类管理名录“硫化”工艺定义的回复,并参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12月10日关于橡胶制品、硅胶制品的环评类别(http://www.gdep.gov.cn/gzhd/gzhd_cjwt/jsxm/201812/t20181210_246662.html)的答复,我们认为上述项目涉及“硫化”工艺应当《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中“十七、橡胶和塑料制品业,46、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类别中“轮胎制造;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上述相关情况向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后,领导要求我们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厅长信箱这一渠道向省厅领导请示我们上述判断是否准确。麻烦领导在百忙中能够给予及时明确的答复,万分感谢!盼复!
提交时间: 2019-06-25 16:24:45
答
回复日期: 2019-08-05 16:48
内容回复:
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46“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中“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问
办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许可证”证明文件?
您好!现在我司想办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许可证,需要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与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证明文件,请问现在是否可以办理?如果能办理,需要公司提供哪些材料及流程如何?感谢!
提交时间: 2019-07-08 17:16:48
答
回复日期: 2019-07-29 10:07
内容回复:
丁海堂: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办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许可证,需要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与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证明文件,是否可以办理,需提供哪些材料的咨询事项,我厅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第四款规定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区域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您咨询中提出的办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许可证相关问题,可向您所在地区直属海关咨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25日
问
危险废弃物
《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但有些公司仅具有HW08收集资质,工厂产生的HW08是否也可以交给他们。
提交时间: 2019-07-15 10:33:16
答
回复日期: 2019-07-24 16:11
内容回复:
1、根据《固废法》,危险废物应委托给有资质单位收集、利用、处置;
2、危险废物收集证也属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一种;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利用、处置前,应核实相应许可内容及条件。
问
危废回收利用企业能否接受催化剂生产厂家的来料加工粉碎业务
省环保厅专家领导:我公司是从事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回收利用企业,建有一条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回收利用生产线,产品主要供给国内催化剂生产企业用于脱硝催化剂的生产制造。现有部份催化剂生产企业在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了大批断面不齐、开裂、孔距和厚度不均等外观不合格的残次品,因部份催化剂生产厂家无相关的加工设备而无法自行处理,本着节约原料、降低成本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的想法,想委托我公司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再次进行粉碎加工,将残次品变为生产原料用于催化剂的生产制造。 针对此情况我公司把握不准,特向省环保厅专家领导咨询请示,我公司能否接受催化剂生产企业提出的对残次品进行粉碎加工事宜?望专家领导及时给予答复为感!
提交时间: 2019-07-09 13:43:10
答
回复日期: 2019-07-24 16:07
内容回复:
1、请对照你公司环评,明确环评内是否具备相关工艺;
2、请对照你公司经营许可证中的许可条件,明确是否允许你公司接收催化剂残次品;
3、如对经营许可仍有疑问,可咨询相关发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