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均须按《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第十八条(四)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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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第十八条第(四)中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问题1:分公司是否必须要配备2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问题2:部分分公司设置仅是当地为了让税收留住而要求设立的分公司是否需要,企业仅有一个项目在当地。问题3:设立分公司仅在当地开展经营投标业务,而没有实际的施工项目是否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问题4:分公司在当地如果仅有1-2个项目,且项目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还需要再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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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和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下列人员(二)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上述条款将安全总监归为项目负责人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施工期间在岗履职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项目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项目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5万平方米,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条款的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要求,是否包含安全总监?例如,14万平米建筑工程项目,要求设置安全总监,按照要求应该设置4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是应该设置1名安全总监+3名安全员,还是1名安全总监+4名安全员?
答
问题1: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五条,项目安全总监属于项目负责人,不属于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应含项目安全总监。
问题2: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设置项目安全总监以外,还需配置4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涉及建筑起重机械活动的,应至少再增加配置一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问
本人关于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申报有如下问题请教,盼回复:
1、申报程序及渠道(网站)是怎样的,是否需要提交纸质版材料;
2、人员考核方面,除了一级建造师之外,中级以上职称、现场管理人员、中级以上技术工人是否已不再考核;
3、关于业绩,“近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 1~2 类至少1类,3~5 类至少1类,工程质量合格”,请问第6类和第7类业绩是否必须具备之一?假如某单位拥有第1类和第2类业绩各1条,第3类业绩一条,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4、水利工程的业绩不像建筑、市政方面的业绩可以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查询,请问怎么认定水利业绩的有效性?
答
一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我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后,我部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申请人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网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二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是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
四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问
我想咨询企业资质合并事宜,查阅贵部资料,看到202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第三款明确规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该文件明确了承诺制不能吸收合并,只能重新核定。但是,贵部2023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规〔2023〕3号),针对企业资质合并为第三款: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文件最后又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文件废止。我想咨询是否承诺制的两个一级企业可以吸收合并了呢?
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现不适用于简化审批手续。
问
1、 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转移是否可不通过吸收合并、重组等方式,是否可仅仅进行资质转移,而不转移债权债务、人员、工程业绩等?
2、 原有资质企业注销后,换发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重新核定是否仅需书面审核即可,无需现场核查场地、人员等情况?
3、 如现有通过吸收合并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欲调取所取得资质的原始获得路径,是否可调取,以及调取的流程要求(调取部门、申请所需的准备文件)是什么?
答
一是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等情形,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依规办理。
二是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事项的许可程序与申报材料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及其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