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根据你描述的情况,8万平方米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至少应配置3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若涉及建筑起重机械活动的,应在此基础上至少增加配置1名持C1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问题2: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二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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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1.“5 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不少于 3 人,且每增加 5 万平方米,应当至少增加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万平方米的是否按5万配,如项目8万平方米,是至少是3人,还是4人?2.若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为8万平方米,项目有塔吊施工电梯等设备,是否要在上述基础上至少再增加1人?请予以明确。另外政府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按哪种方式执行,因为配备不足的将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答
问
您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七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其中的”现实危险“如何定义,本人查阅相关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给予解释:“现实危险”的判断,需要司法工作人员与行业专家配合,采取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认定。最高检发布的“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典型案例,不仅提供了相关认定的证据规则和标准,还给出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定义,即“现实危险”一般是指现实存在的、紧迫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现实危险”解释是否符合贵司制定本规定的要求,如不符,还请贵司给予解释,界定现实危险的标准。谢谢
答
“现实危险”与上位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危险作业罪”定义一致。指客观存在、紧迫的风险状态,若持续将随时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判定时应综合考量违规严重程度、现场环境及整改及时性,由专业人员综合认定。
问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要求“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请问这里面的建筑起重机械包含哪些?包含流动式起重机、桩机吗?
答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目录》中包含流动式起重机,不包含桩基,具体可查阅《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问
您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施工期间在岗履职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且人员数量应当至少满足下列要求:....”我想咨询一下:项目的专业分包单位(如幕墙分包、精装修分包等)是执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还是第二十七条规定呢?假如专业分包单位有劳务分包,那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都如何配备安全员呢?谢谢!
答
专业分包及其劳务分包单位,均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分包行为,均应按该条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问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我们是总公司分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资格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持有安全B证,是否可以,如果不可以分公司安全负责人需要具备什么资格
答
分公司若配备安全总监,应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第八条要求,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