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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我局(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办理一起住建部门移交的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案件时,遇到以下问题:当事人于2022年租赁长沙市望城区靖港古镇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栋砖混四层楼房开办宾馆,该楼房建成于1980年代以前,原系生产“望江楼”布鞋的国有企业所有。在国有企业改制以后,该楼房于2010年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划拨、商业用地)、《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2442.44平方米、设计用途其他)并登记在长沙市望城区靖港古镇开发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名下。当事人对该四层楼房进行二次装修以后实际投入营业,于2023年10月取得长沙市望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当事人称因出租方不能提供原始结构平面图纸,其多次与住建部门沟通均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该案移送我局进行处罚,但即便我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后仍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6月15日答复河南省濮阳市赵德波的提问,“利用村民自建房开设宾馆,办理消防验收的,应当具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应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如实填写使用性质,填写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一致的,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请问该历史建筑能否依据建筑物的合法性(《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消防救援大队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以及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结构安全性等级鉴定报告》,作为特殊情况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因为长沙市望城区的湘江古镇群正在开发期间,存在较多的可以二次装修利用的历史建筑,未来可能会面临同样类似的问题。
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相应的工程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件的,无法办理。
领导,您好,在查询过往回复中看到这样的回复:主体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室内装修工程不得施工。联想到实际工程中有许多是以精装交付的,尤其以大学的教学楼、精装修的住宅楼居多。在消防设计审查时,其主体和装修图纸往往是一起设计、送审的,因此,消防设计审查也是同步审批主体和装修的,像这样的以精装交付的建设工程,其主体和装修必须分开验收吗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开展。
现在很多项目都存在有一个大的规划许可证,由于资金等原因分期建设各个单位工程;或由于是大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同时办理多个了施工许可证,但是单位工程中有一个或多个属于特殊消防工程。问题:该项目的消防验收应按照规划许可范围内所有单位工程均按照特殊工程来进行消防验收,还是可以按照办理的施工许可证来划分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也就是说项目的消防验收属性(特殊消防还是其他消防)是按照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来划分,还是按照施工许可证来划分?
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为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项目包含多栋单体建筑且分期建设的,在确保项目整体消防安全符合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分栋消防验收。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 语的含义:(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 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 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请问,按照本条例中燃气设施的定义,户内的瓶 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阀、管,是否属于燃气设施? 2.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是否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 例》第十七条“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 如果适用,该如何理解? 3.如何理解该规定中的“定期”?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定期”,还是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中约定的“定期”?谢谢。
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户内瓶 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阀、管,属于燃气设施。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安全检查责任包括开户前安全检查、 送气时随瓶入户安全检查、应用户要求安全检查等。 三、第十七条规定中的“定期”,既指法规文件规定的应 当符合的底线性的“定期”,也指企业与用户签订供气合 同中约定的企业要履行的“定期”。
尊敬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我公司属于燃气经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遇到了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到期被要求换发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想咨询一下燃气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什么情况下必须换发新的燃气许可证?燃气设施设备更新是否需要换发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重新申请、撤回、撤销、注销、 吊销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管理部门都应严格遵守。同时,在工作中也会存在因相关管理制度调整,燃气管理部门组织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但应坚持燃气经营企业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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