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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1-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政策初衷明确指向“解决高层老人上下楼不便”,但现实中却呈现“无差别推行”的怪象——全国各地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政策支持,均未将“高层确有老人或行动不便者”作为前置条件,而是只要小区无电梯、满足建筑条件,便鼓励全员申报。那么这项工程目前是“民生保障工程”还是忽视底层户主权益的“高层群体的投资增值项目”?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中,强调业主为责任主体,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加装电梯后带来房屋房屋裂缝、漏水、房屋倾斜等风险以及损失都是业主自己承担? 3-加装电梯存在受益群体(同意加装电梯的户主)与非受益群体(不同意加装电梯的户主),如果要到加装电梯的阶段,非受益群体(不同意加装电梯的户主)是不是不承担因加装电梯带来的风险责任,且是不是因加装电梯带来房屋结构安全问题有权向受益群体(同意加装电梯的户主)进行索赔?加装电梯带来的损失(不是由非受益群体导致的)非受益群体是不是均不用承担,且电梯运行维护产生的费用非受益群体是不是均不用承担? 4-如果是民生工程,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带来的隐患众多且重大,加装电梯实施前期都不做做风险告知函,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因为加装电梯导致邻居矛盾加剧,怎么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民生工程?
1-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指导各地扎实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支持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2023年11月,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依法保护业主加装电梯、使用电梯的权利。 2-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经业主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3-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对上下楼层、相邻单元、前后楼栋业主的利益影响不同,导致不同业主的诉求不同。因加梯利益受损的业主可以通过业主间自主协商达成补偿方案,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补偿。 4-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加梯工程质量安全。
您好领导,请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第八条第4款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其中“安全装置”都包含哪些,相关规范较多,标准不统一,难以判定,请问按照哪本规范执行;第八条第4款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其中“主要受力构件”都包含哪些,相关规范较多,标准不统一,难以判定,请问按照哪本规范执行。期盼解读,谢谢您
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 由于各类型建筑起重机械差别较大,有关“安全装置”的范围,建议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如: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可参考《塔式起重机》(GB/T5031-2019)第5.6条;施工升降机的“安全装置”可参考《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 26557-2021)的相关章节和附录A。“主要受力构件”是建筑起重机械的核心受力构件,其范围可参考《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2023)第7.1.6 条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属于超危工程。请教,本规定是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要求,但是在工业厂房项目中起重量为300吨的行车安装,是否属于超危工程?以及石化工程吊装载荷150吨及以上的履带吊组装是否属于超危工程?
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际执行中,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含危大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并具体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实施。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专业工程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项目批准开工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其危大工程适用范围从其规定。
1、《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 第十六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 第一部分禁止使用技术中规定:三点式腰带安全带为禁止使用,第二部分限制使用技术中规定:剪切式钢筋切断机不得用于采用机械连接工艺的钢筋加工。 3、个人疑问: ①一些地区在执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时直接把使用三点式安全带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那么如果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如果未使用安全带又该如何判定? ②剪切式钢筋切断机在全国工地中仍然普遍在使用,并不会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个人理解限制使用也是从质量方面进行的考量,一些地区在执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时不分使用工艺和场景,直接把使用剪切式钢筋切断机就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这种一刀切的方式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也给一线实际管理带来困扰。此做法是够欠妥? 以上两点疑问,请部委领导给出答疑,感谢。
1.当施工单位向从业人员提供三点式安全带作为劳动防护用品,根据《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六条,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若施工企业已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仍然拒绝使用的,属于从业人员违规作业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2.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有关要求,剪切式钢筋切断机作为限制使用设备机械,不得对采用机械连接工艺的钢筋进行加工,主要是考虑到钢筋剪切后会影响机械连接接头的加工精度,降低连接部位的强度和可靠性,对建筑结构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剪切式钢筋切断机对不采取机械连接工艺的钢筋进行加工的,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虽然上述情形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但剪切式钢筋切断机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钢筋崩弹、肢体卷入等安全风险,建议采用数控激光切割机、等离子切割机等设备进行钢筋加工。
领导好,想请教,如新批复生效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下的项目用途,与(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现行有效)下的项目用途存在冲突,应如何处理?两个规划的位阶关系是怎样的?是否可以以哪一个规划为准进行开发,还是必须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编调整后,同时受两项规划的约束?
您好。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相关规定,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循保护规划确定的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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