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12631321

互动问答

关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问题
1、管理办法第9条(一)(二)中写“燃料为天然气的可以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那么对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中要求安装CEMS在线,但排气筒超过45米,或者单排放口设计小时废气量在6万以上的化工企业,燃烧天然气的排口是否可不监测二氧化硫、颗粒物?2、管理办法中化工行业具体包含哪些?是否包含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呢?《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化治〔2021〕4号)中有如此表述,“对于生产环节涉及化工工艺的化学药品原料药(271)的非化工行业类别企业,可以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集聚建设发展。”那么“生产环节涉及化工工艺的化学药品原料药(271)”企业是否可以按照非化工行业管理,执行《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非化工行业的相关要求?3、管理办法第九条(四),对于化工企业,超过1万风量的排放VOCs的一般排放口,对应的行业自行监测指南要求季度监测挥发性有机物,那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是否还必须安装VOCs在线?不安装会被处罚吗? 提交时间: 2021-11-23 07:25:05
回复日期: 2021-11-29 16:43 内容回复: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来信咨询:《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相关问题。我厅收信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现答复如下: 1、以天然气作为燃料,燃料产生二氧化硫、颗粒物相对较低,低于目前大部分废气监测设备的检出限,因此燃料为天然气的可以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 2、《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DB32/3151—2016)》的适用范围包括“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同时《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化工、印染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苏环办〔2021〕20号)提出,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可参照化工行业要求,严格环评审批,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3、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企业均应该在排放口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感谢您提宝贵意见,谢谢!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2021年11月26日
环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请问其中所说的“六十日”、“三十日”具体指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提交时间: 2021-11-23 11:01:58
回复日期: 2021-11-29 11:21 内容回复: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乙二醇储罐呼吸阀收集问题
我公司生产使用乙二醇作为原料,设有乙二醇固定储罐。从网上查询乙二醇真实蒸气压低于0.3kPa,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定义不属于挥发性有机液体,但现在要求收集呼吸口废气。请问乙二醇真实蒸气压是多少?是否属于挥发性有机液体?如果不属于挥发性有机液体,乙二醇储罐的呼吸口是否需要设置收集装置? 提交时间: 2021-11-24 17:42:16
回复日期: 2021-11-26 10:50 内容回复: 答:乙二醇的真实蒸气压低于0.3kPa,其储罐呼吸阀不强制要求设置收集装置。
污染物产生量不大的单位是否可以不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以及衡量
您好:(为加强指导、突出重点,已制定实施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其适用范围强调“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排除了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单位。还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我想咨询一下其中危害不大的单位有没有一个标准去衡量?用来判断自己单位是否需要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谢谢。 提交时间: 2021-11-24 14:36:15
回复日期: 2021-11-26 09:12 内容回复: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有关规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排放企业,应当编制并备案环境应急预案。你单位应根据环评要求,如环评中提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要编制预案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如环评中未提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但存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编制危废专项应急预案并备案。2021年度环境应急预案应备案企业名录,已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底前在各局官网发布,可前往查询。
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在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还是成功申领后?是否新建的企业拥有基础的排污权配额? 提交时间: 2021-11-23 17:09:09
回复日期 :2021-11-24 17:04 内容回复: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58号)文件,“排污权交易以排污许可证为确认凭证和交易载体,依据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开展交易”,即:排污权交易是在拥有排污许可证的基础上开展的交易活动。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第四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数量与核定的许可排放量一致,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一致”;第十五条规定,“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单位新增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也就是说:排污单位可通过申领排污许可证、并经审核后取得一定数量的排污权;若现有排污单位因新改扩建项目核算的排污量超过已有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数量,则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若现有排污单位有富余排污权,亦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出让。
目前在第99页, 共有2012页, 共有10056条记录 第一页 上一页 979899100101 下一页 最后一页 跳转到
一站式一体化EHS专业服务平台

咨询业务联系人: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bofety@163.com

安全专家咨询: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decy@bofety.com

商城联系人:姜工  18013477896

邮箱:jiangting@bofety.com

网站地图法律声明
Copyright © 2024 苏州博富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19043284号-2.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