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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负责人你好! 我想咨询下,我省是否有发布<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怎么才能查询到? 另外就是,我想咨询下,我公司是从事机械加工行业,产生的废水是委托第三方处理,我们只是收集和储存,储存量最大是2吨,废水中的有害成分不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我们已制定现场泄露处置措施,还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我们主管环境部门备案吗? 谢谢! 提交时间: 2021-11-12 09:49:58
回复日期 :2021-11-17 09:59 内容回复: 2021年度环境应急预案应备案企业名录,已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底前在各局官网发布,可前往查询。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有关规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排放企业,应当编制并备案环境应急预案。你单位应根据环评要求,如环评中提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要编制预案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如环评中未提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但存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编制危废专项应急预案并备案。
事故应急池
事故应急池一点积水也不能有吗?有没有国标规范可以学习的文件 提交时间: 2021-11-11 15:45:30
回复日期: 2021-11-15 17:35 内容回复: 目前,涉及到事故应急池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等。参考相关文件,日常情况下,为保持足够的事故排水缓冲容量,事故应急池应保持常空状态。非事故状态下,因物料泄漏、废水处理设施不达标等确需占用事故应急池的情况下,可临时将事故应急池作为缓冲池使用,占用容积不得超过 1/3,并要及时腾空,且应具备在事故发生时30分钟内紧急排空能力。
关于X-ray建筑规范要求咨询
有自带屏蔽铅房的X-ray设备,在正常工作的时候,X射线在密闭的铅箱中工作,X射线被铅盒吸收,只有少量的X射线溢出,符合国际标准的<1μSv/h,三类射线装置,相关设计要按照《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GB50681-2011,是否要做成实体混凝土墙和混凝土吊顶,是否对设计有相关要求?感谢各位领导拔冗解惑 提交时间: 2021-11-09 22:08:45
回复日期: 2021-11-13 20:45 内容回复 : 关于自带屏蔽铅房的X-ray设备,其自带屏蔽铅房辐射防护应满足《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中探伤场所控制区边界最高周围剂量当量率参考控制水平不大于2.5μSv/h等辐射屏蔽要求,如不满足,则需增加相应的辐射防护。
关于在线设备量程设置的咨询
按照HJ355-2019标准要求,将废水排放口氨氮在线监测设备量程设置为排放标准的2倍(70mg/L)。由于公司污水处理设备提标改造,污水排放口氨氮指标大幅下降,但由于量程较大,会出现测量数据显示为零值,为了能更加准确测量数据,能否将设备量程调整为40mg/L(排放标准为35mg/L),这样既能监测是否超标,也能加强设备测量精度。 提交时间: 2021-11-08 10:34:03
回复日期: 2021-11-12 15:29 内容回复: 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5.1.1 的规定,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 倍。因此你公司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量程上限可以在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内调整。
关于危险废弃物(废溶剂抹布、废离子树脂)回收利用事宜的咨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您好,目前许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沾染化学品(如酒精、油墨等)的废弃溶剂抹布以及在水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废弃离子交换树脂,根据2021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这两种废弃物均属于危险废弃物。据了解,目前市面上这两种危废的处置方式大多为送至危废处理厂进行焚烧处理。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浪费资源还会污染环境,我主要想咨询一下目前江苏省内有没有对这两种废弃物进行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或者如果是焚烧处理,有没有对其焚烧产生的能量进行回收的处置企业,比如焚烧用于发电的有资质的发电厂。如果有类似资源回收或焚烧能量回收的企业,烦请告知其联系方式,谢谢! 提交时间: 2021-11-04 08:57:18
回复日期: 2021-11-08 09:54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11月8日上午电话沟通情况,现回复如下: 1、您可通过危废全生命周期系统的“供需平台”模块查询具备相应种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资质企业及其联系方式。 2、根据固废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三款等规定,危险废物必须提供或委托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送“发电厂”等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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