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1-11-01 13:38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已经收悉。
首先无能力是指机构不具备采样、分析的所有能力,未经过市场监督局的行政许可,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因此需要全部分包给有资质的机构。
若监测方法为污染物执行标准中推荐,可以作为符合适用范围的方法使用,不为查范围。如果机构已经取得了CMA资质,可以加盖CMA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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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无能力分包和执行标准推荐的方法,但是推荐方法适用范围不适
尊敬的领导,本次主要咨询两个问题:1、无能力分包是否可以采、测分离,还是必须全部分包?2、污染物执行标准中推荐的方法,但是推荐方法适用范围不适用,推荐的方法有CMA资质,这一类报告该如何出报告,是否能加盖CMA章?
提交时间: 2021-10-29 17:43:16
答
问
江苏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
原来的江苏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都可以不需要登录就能看到,可以起到环境信息公开的作用,现在实行“环保脸谱”后,外部看不到了,那环境信息公开需要企业自行选择其他途径公开吗?
提交时间: 2021-12-09 18:16:08
答
回复日期: 2021-12-14 09:30
内容回复:
已联系咨询人,平台入口与“环保脸谱”归并后无需更改自测信息公开途径,公开信息可在省厅官网企业服务模块中查看。
问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量程设置要求
废气的三项指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由原先的100mg/m3 、400mg/m3、500mg/m3,变更为30mg/m3、100mg/m3、 300mg/m3。而现在使用的在线监控的检测器量程分别为 500mg/m3,1200mg/m3,1500mg/m3,远远超出新标准的上限,如果需要调整废气在线监控的检测器量程,需要参照什么标准,执行哪些手续。
提交时间: 2021-12-06 08:52:22
答
回复日期: 2021-12-10 14:46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满量程是指: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CEMS的最大测量值。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现场条件进行设置。建议参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中的要求: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 2~3 倍。量程调整后应将新的量程参数更新到运行维护参数中,并将调整后的参数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局处备案。
问
关于何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法规符合性问题
您好! 我公司有一个关于何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法规符合性问题想咨询一下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我公司为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企业,公司在参与投标时,《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在销售合同签订前(设备尚未安装使用)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这是否并未违反该条例的规定?还请帮忙给予答复,盼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21-12-08 09:19:27
答
回复日期: 2021-12-09 14:37
内容回复:
你好!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这个指的是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这些活动,应当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发生。你所说的投标时未取证,这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料要约,不属于我们的监管范畴,我们只关注你在销售活动发生时是否有辐射安全许可证。
问
回复日期: 2021-12-09 14:37
回复日期: 2021-12-09 14:37
内容回复:
你好!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这个指的是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这些活动,应当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发生。你所说的投标时未取证,这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料要约,不属于我们的监管范畴,我们只关注你在销售活动发生时是否有辐射安全许可证。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答
回复日期: 2021-12-08 15:34
内容回复:
您好,我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信息已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页面网址:http://180.101.234.11:20002/main/view/index/index.html#/)上公开,您可自行前往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