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1-12-16 09:45
内容回复: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来信咨询:《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相关问题。我厅收信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现答复如下:
1、燃料为氢气或氢气与天然气混合的,燃烧产生二氧化硫、颗粒物相对较低,低于目前大部分废气监测设备的检出限,因此燃料为氢气或氢气与天然气的可以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
2、《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规定“危险废物焚烧企业、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监测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氢、炉膛温度等参数”指的是对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焚烧炉的自动监测要求,您来信询问的TO/RTO焚烧装置是对有机废气的焚烧处置设备,非同一个概念,TO/RTO焚烧装置监测因子的自动监测要求请依据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及《办法》中关于VOCs自动监测的相关规定。
感谢您提宝贵意见,谢谢!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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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疑问
领导您好: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发[2021]3号),有以下问题需指导:1、第九条(一)、(二): 燃料为天然气的可以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请问:燃料为氢气或氢气与天然气混合的情况是否也不需要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2、第九条(三):危险废物焚烧企业、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监测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氢、炉膛温度等参数;请问:对于生产装置配套的焚烧VOCs废气的焚烧炉(天然气、VOCS),其虽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标准,但不是焚烧危废废物,是否需全部自动监测上述因子及参数?是否按环评监测要求执行即可。
提交时间: 2021-12-13 10:55:22
答
问
关于3万立方排口需要装在线监测的咨询
环保厅您好:想咨询下关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到的“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有具体要求,这个3万立方指的是实际的排量,还是风机的额定风量。然后企业是等待市/县级环保局通知后执行,还是自行按照办法的要求执行?自行执行后是否后期又有其他更具体的要求?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1-18 17:26:15
答
回复日期: 2022-01-24 19:14
内容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1、《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这里“废气排放量”并非简单的指“风机额定风量”或“实际排风量”,而是指满足VOCs达标排放或者处理效率要求所需的“设计风量”,没有单独对VOCs处理进行单独设计的,只要排放口涉及到VOCs排放,都以处理设施的“设计风量”为准。
2、该文件为“公开发布”,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主动依规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当对照管理规定要求,结合自身情况,主动履行行政管理规定要求。
3、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按照规范要求保障设备正常运行,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校验比对,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结合地方管理需要,应当依法、依规对企业提出管控要求,企业应当配合地方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以上答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0!
问
咨询“三个一批”省厅公示的企业名单
请问在省厅公示的“三个一批”企业名单信息,在什么地方查看?
提交时间: 2022-01-12 11:04:29
答
回复日期: 2022-01-16 10:57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上述问题请查看网址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17/1/9/art_83568_10107758.html
问
关于移动源执行标准问题
厅长您好: 码头建设项目采用燃油叉车和船舶运输货物,船舶靠岸后采用岸电系统提供能源,离岸后启动主机燃烧轻质柴油,叉车和船舶在来回运输货物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燃油尾气。根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9月10日发布的《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1)摘要内容,非道路移动源包括:工程机械(含叉车)、农业机械、船舶、铁路、飞机,本项目船舶和叉车均属于移动源中的非道路移动源。 江苏省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的适应范围明确为“本文件规定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那么为码头项目运输货物所使用的的燃油叉车、燃油轮船(靠岸后使用岸电)均为移动源,不属于DB32/4041-2021的适应范围。《大气污染源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适应范围为:“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叉车和轮船的尾气执行《大气污染源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是否可以?
提交时间: 2022-01-10 19:31:42
答
回复日期: 2022-01-14 21:52
内容回复:
1、叉车和轮船属于移动源,排放不适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叉车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该标准适用于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车载柴油机设备的排气烟度检验。3、在用船舶目前国家和我省尚无排放标准。
问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怎么能到绿色
请问需要怎样的条件可以让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还有环保脸谱变成绿色?
提交时间: 2021-12-02 14:50:42
答
回复日期: 2021-12-03 16:09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第八条,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实行12分动态记分制。初次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其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9分(即:蓝色等级)。企事业单位可通过向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申报“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获得设区市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表彰”等方式申请加分,如符合条件并完成评定,可升为绿色等级,具体流程可咨询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江苏省企事业环境行为信用记分标准(加分类别、扣分类别)具体详见《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