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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VOCs中苯、甲苯、二甲苯需不需要做验收的请示
VOCs在线监测系统除测量非甲烷总烃,还含有特征因子(苯、甲苯、二甲苯),根据国标《HJ 1013-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286—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以及江苏省地标《DB32/T 3944-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都没有苯系物的技术指标验收要求,请问苯系物需不需要做验收备案呢? 提交时间: 2023-08-22 18:10:07
回复日期: 2023-08-28 12:31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苯系物需要做验收备案。目前关于污染源废气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等)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应标准暂未正式发布,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检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之规定,其他烟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应标准未正式颁布实施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因此,请参照(HJ 75-2017)开展验收,验收时比对误差、准确度等性能参数指标应满足仪器厂家说明书载明的技术要求,具体备案要求可以参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关于VOCs中苯、甲苯、二甲苯需不需要做验收的请示
VOCs在线监测系统除测量非甲烷总烃,还含有特征因子(苯、甲苯、二甲苯),根据国标《HJ 1013-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286—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以及江苏省地标《DB32/T 3944-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都没有苯系物的技术指标验收要求,请问苯系物需不需要做验收备案呢? 提交时间: 2023-08-22 18:10:07
回复日期: 2023-08-28 12:31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苯系物需要做验收备案。目前关于污染源废气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等)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应标准暂未正式发布,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检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之规定,其他烟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应标准未正式颁布实施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因此,请参照(HJ 75-2017)开展验收,验收时比对误差、准确度等性能参数指标应满足仪器厂家说明书载明的技术要求,具体备案要求可以参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关于在线监控设备执法检查的疑问
厅长您好!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1、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二)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抽检时比对监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视为排污单位未保证在线设备正常运行。在执法检查时,抽检废气示值误差是按规范要求分别通高中低标气各测三次取均值计算示值误差还是随机选择一种标气仅通一次标气计算仪器的漂移?2、废水抽检的标准样品是参考HJ355技术规范要求使用50%的量程标作为标准样品对现场的设备进行抽检考核并计算误差吗?3、企业自行监测要求中某监测因子需安装在线设备,而对应的在线设备未验收,其产生的数据可否作为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依据;4、若企业在线设备因新安装、更换等原因尚未来的及验收的,在验收前是否需要保证在线设备正常运行,若期间抽检不符合指标要求,应该如何定性?盼复为谢! 提交时间: 2023-08-18 12:34:55
回复日期: 2023-08-24 15:19 内容回复 :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回答一: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在执法检查抽查示值误差时,只要高、中、低浓度标气其中一种通入CEMS系统后,仪器的示值误差和响应时间超出(HJ 75-2017)中表9.3.7规定的范围,即可判为废气在线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只有高、中、低三种浓度标气依次通入后,仪器的示值误差均满足表9.3.7中示值误差的要求,才可判为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示值误差符合要求。 回答二: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选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的标准样品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 回答三: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取得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在线设备未验收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环境标准与技术规范,无法作为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依据。 回答四: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HJ 1286-2023)等要求,在线设备需完成安装、调试与试运行后,方可进行技术验收。因此,验收前需保证在线设备正常运行。若在验收后抽检不符合指标要求,按设备不正常运行定性,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若在未验收前抽检不符合要求,允许对设备进行调试满足验收条件后再开展验收。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固定污染源废水重金素在线监测设备调试、验收的事宜
我司运维的污水在线监测设备有总镍、总铬、六价铬、总铜,目前需要对总镍、总铬、六价铬、总铜进行环保验收、备案,请问:1、总镍、总铬、六价铬、总铜的调试需要做哪些项目、具体要求是什么?指标限制是多少?有没有参考的规范?2、总镍、总铬、六价铬、总铜的验收需要做哪些项目、具体要求是什么?指标限制是多少?有没有参考的规范?实际水样比对检测该怎么做? 提交时间: 2023-08-21 22:12:13
回复日期: 2023-08-24 12:25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以及我省暂无对污水中总镍、总铬、六价铬和总铜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调试、验收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在我省范围内,针对此类污染源在线监测的性能指标可参照相关地表水的在线监测标准,若无可参照的地表水自动监测标准,性能指标建议参照仪器设备的性能标识执行,其余过程可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等标准规范开展。 例如,污水在线监测设备中总铬、六价铬的指标限制可参照《总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HJ 798-2016)和《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HJ 609-2019)中的“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其余过程可参照(HJ 353-2019)、(HJ 354-2019)、(HJ 355-2019)等;《镍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与《铜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国家正在征求意见,在其正式发布前,在线监测设备的指标限制建议参照仪器设备上的性能标识,其余过程可参照(HJ 353-2019)、(HJ 354-2019)、(HJ 355-2019)等执行。实际水样比对检测也参照(HJ 353-2019)、(HJ 354-2019)、(HJ 355-2019)等执行。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关于《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由谁填写的问题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中要求企业须填写危险废物产生、入库、出库、委外利用/处置表四本记录。目前我公司建设有标准化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并设有危废库管理员岗位(专职),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均安排了专人每天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转运入库。请问《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中除签字栏以外的内容应该由危险废物产生部门的转运人员填写还是由危险废物贮存库专职管理员填写? 提交时间: 2023-08-14 09:46:03
回复日期: 2023-08-17 18:29 内容回复: 您好,HJ 1259 6.1.1节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故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负责人应当由贵司具体指定,并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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