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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LDAR资质相关咨询
尊敬的省厅领导,您好:关于LDAR检测报告是否需要CMA章的问题。省厅2023/7/10 的回复“若LDAR检测报告是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的行政以及裁决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或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需具有CMA资质盖章;若LDAR检测报告仅为公司内部管理使用,在检测过程中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其报告不需要CMA资质盖章”咨询:1.目前企业根据排污许可证、行业规范要求等委托第三方开展LDAR检测(自行监测),数据已与园区平台互通、且编制的LDAR报告涉及提供政府环保部门的检查查阅、应用报告数据申报政府环保平台等,是否属于上文“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的行政以及裁决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情形。如属于,是否说明LDAR报告均需加盖CMA章。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并保证监测期间生产工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正常。若你公司根据排污许可证、行业规范要求等必须开展LDAR自行监测,且公司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需加盖CMA章。 希望以上答复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企业定期比对
企业按要求定期做月度或者季度比对是按照定期校验做还是技术指标抽检(比对监测)来做,因为二者的天数规定不一样,在此有疑问,特老师们请教一下。定期校验和比对监测在本质上有什么区别?第三方检测单位应该按照哪一种方式来为企业做检测和出报告?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第10条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要求:“CEMS日常运行管理应包括日常巡检、日常维护保养、CEMS的校准和校验”。第11.4条要求定期校验应做到:“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按本标准9.3进行”。 第11.7条规定了主管部门对CEMS技术指标抽检的要求:“用参比方法开展CEMS准确度抽检(即比对监测)时,监测样品数量可相应减少,颗粒物、流速、烟温、湿度至少获取3个平均值数据对,气态污染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个数据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环评受理公示中是否应当公示编制人员及附件等材料
最近看到江苏省各地的环评受理公示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的内容参池不一。请问:环评受理公示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应当公示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情况表、环评资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正文后面的附件(即一些证明支撑材料)?
您好,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小于10个工作日。
关于间歇性锅炉颗粒物检测采样问题
企业蒸汽锅炉燃烧过程中压力到达设定值后自动停掉,不具备持续燃烧,正常是燃烧10-15分钟,停40分钟左右,压力降下去再继续燃烧,这种情况下,低浓度颗粒物采样1小时内只能采集10分钟,无法满足采样体积1个立方的要求,如果要采满1个立方,按照这种情况至少需要采集4-5个小时才能满足一个样品的要求。那这种情况是否满足小时均值要求,还有排污许可证要求非连续采集3个样品,但企业锅炉一天工作时间最多8个小时。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如果只在10-15分钟内采集的样品,且增重达到1mg,是否能够作为一个有效评价值?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第10.3.6条规定:“样品采集时应保证每个样品的增重不小于1mg,或采样体积不小于1m3”。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第10.2条对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有具体规定。其中,第10.2.3款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等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第10.2.1款规定:“相关标准中对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排污许可证排放口类型及在线安装相关问题
企业属于C2761 生物药品制造,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根据省厅批复的环评报告书,企业生产废水(冷却塔排水,纯水制备浓水,软水装置反冲洗水除外)经厂内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和冷却塔排水,纯水制备浓水,软水装置反冲洗水汇合达《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直接排放标准限值后,与生活污水合并接管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目前企业已根据环评要求在废水处理站出口和厂区废水总排口分别设置在线监测装置,并在生产废水排放监测井(所有生产废水汇合处)定期进行手工监测,企业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生产废水排放监测井(所有生产废水汇合处)是否属于废水排放口,排污许可证申报时是否需要识别?如果识别的话,那么这个排放口是属于主要排放口-生产设施排口、一般排放口-生产设施排口、主要排放口-废水总排口、一般排放口-设施总排口?如果识别为主要排放口,按现行排污许可证要求,是否需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期待您的回复并且请给予文字回复公开,谢谢。
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HJ 1062-2019),综合废水(生产废水、公用单元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生产废水排放监测井不需要识别为废水排放口,不需要安装在线监测监测装置,但应按环评批复要求,定期开展手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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