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3-10-24 10:09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回答一:《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中明确规定,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请贵公司严格执行。
回答二:(HJ 355-2019)中未表明2~3倍必须是整数倍,可根据水样实际排放浓度和仪器情况选择2~3倍(包含本数)之间的任意数,同时量程设定下限除了pH值和流量下限可设为0,其余均不为0。
回答三:根据您的描述,设备出厂原始量程超现场量程要求,贵公司应对量程进行调整,将新的量程参数更新到运行维护参数中,并将调整后的参数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1。
互动问答Interactive Q&A

互动问答
问
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量程设定的问题
1、在线监测设备量程设定一般为排放限制的2-3倍,排放限值是否可以根据排污许可证上的限值进行设定?2、比如排污许可证COD排放限值为250mg/L,按照HJ353 HJ354 HJ355 相关标准,在线监测设备量程设定范围是不是为0-500至750,只要最大量程在500-750(包含本数)之间任意数即可?3、比如现场量程要求设置0-500,在线监测设备用出厂原始量程0-1000是否可行?
提交时间: 2023-10-19 09:07:08
答
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 适用范围问题
文件中工业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那么是不是就指第一产业中的工厂所产生的噪声,而不适用第二、三产业的农业、零售业、服务业等行业中的企业比如稻米加工、饭店、歌厅、加油站、加气站?而且拿了排污证没到期的企业所如果涉及工业噪声这方面情况,是不是要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提交时间: 2023-10-20 10:56:33
答
回复日期: 2023-10-23 15:25
内容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关于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中均有明确的说明,已电话向你解释了详细条款要求,后续你也可以通过网络查阅该文件,进一步了解。(网址: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310/t20231008_1042513.html)
问
LDAR检测是否需要资质?资质类型是哪些?
因LDAR检测第三方机构比较多,HJ 1230-2021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733-2014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这两个文件都是技术规范,企业在寻找ldar检测第三方时是否需要有这两个技术文件资质的单位,在ldar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报告中,是否需要有CMA资质盖章。
提交时间: 2023-07-04 09:19:47
答
回复日期: 2023-07-10 15:50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若LDAR检测报告是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的行政以及裁决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或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需具有CMA资质盖章;若LDAR检测报告仅为公司内部管理使用,在检测过程中严格按照《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1230-2021)和《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3-2014)的流程实施,确保仪器设备准确,其报告不需要CMA资质盖章。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请贵司进一步明确LDAR检测报告的用途以及地方环境管理部门要求,以判断是否需要CMA资质盖章。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问
请问环评登记表备案后还要再自主验收吗
企业根据环境管理名录,只需要环评登记表。按照要求提交环评登记表且拿到环境部门审批过的备案号后,还需要企业再自主开展环评验收工作吗?
提交时间: 2023-07-06 10:43:45
答
回复日期: 2023-07-10 09:23
内容回复: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二、三条等现行法律规章,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没有做出竣工环保验收要求,即不需要对环境影响登记类管理建设项目开展环保验收。
问
关于危险废物产生源标识的咨询
危险废物产生源标识是否继续使用
提交时间: 2023-07-05 16:50:45
答
回复日期: 2023-07-07 10:22
内容回复:
本次标签标识变更不涉及危险废物产生源标识,危险废物产生源标识仍需按要求设置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