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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管道元件行政许可适用范围
总局领导好!现行《特种设备生产与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中均未对压力管道管子中B级的许可适用范围的管径下限予以明确规定。 请问仅生产用于压力容器制造的直径不大50mm的管子(含无缝钢管、焊接钢管,用于锅炉、热交换器的炉管和换热管),是否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留言日期:2022-12-2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2-27 回复:请查阅《特种设备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
关于A级无缝钢管制造水压试验
TSG07-2019中关于A级无缝钢管制造的耐压试验装置描述:A 级许可制造单位和没有无损检测装置的 B 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钢管专用耐压试验装置,耐压试验装置应当有自动监控、记录功能。但高压化肥用无缝钢管标准中,可用涡流或漏磁探伤代替水压试验,企业一定要具备水压试验机吗? 留言日期:2022-12-1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2-23 若相应产品标准允许采用无损检测代替水压试验,可以不需配备水压试机。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范围
领导, 您好。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第十五条 “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第二条“(二)工程直径大于25mm的”,与特种设备目录“公称直径大于25mm小于50mm的管道”相冲突。对于是否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该如何判定? 谢谢。 留言日期:2022-12-19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2-23 按《特种设备目录》要求执行。
关于缩短检验周期的正确定义
我是一家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瓶检验检测的公司,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有一条,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气体质量和气瓶的使用情况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这句话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没有达到8年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可以提前做安全评估? 例如:2016年1月份的瓶子在2023年元月份送检,检验机构做出安全评估合格是不是违规违法,期盼给予明确的答复 留言日期:2022-12-20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2-23 有相应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可以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属于法定检验,安全评估由气瓶检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方案,方案中应当包括气瓶耐压试验,气瓶检验机构对经过安全评估合格气瓶的安全性能负责。气瓶检验机构可以对产权单位委托气瓶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使用周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十六条第六款的内容: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正确的应该是: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第二款的规定。 留言日期:2022-12-1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12-23 感谢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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