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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回收废气用气瓶需要登记吗?和固定式压力容器首次定期检测日期问题
总局领导,您好,近期在工作中遇到两个问题请领导指导: 1.我市有一个检测机构购买了两个气瓶,用于该机构平时检测回收废气(回收CNG气体)使用,请问这两个气瓶需要按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吗? 2.固定式压力容器(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目前存在一种情况,企业作虚假承诺,比如:一台固定式压力容器真实情况为,制造日期18年1月,在外省已于18年5月已开始投入使用,2022年12月移装到我市,但企业提交申请时,向我们承诺该设备于2022年12月首次投入使用,之前从未使用,一般给出的原因都是,设备购买了,放在仓库一直未用,最近有项目了才开始使用,这种情况就会出现该设备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避开本应该进行的定期检测,同时登记机关按照企业虚假承诺为该设备办理使用登记,并且出具使用标志,更增加了设备安全使用的风险,目前这种情况还是存在普通性,所以向总局领导汇报这个情况,能否像《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中9.3定期检验周期,对车用气瓶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使用登记日期起计算,但制造日期与使用登记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1个定期检验周期。应该给固定式压力容器首次定期检验日期也制定一个界限,比如制造日期与投用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1个定期检验周期。 为避免误定首次定检日期,登记机关应该怎么避免这种情况呢? 请总局领导指导,谢谢。 留言日期:2023-01-05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1-09 回复:1.请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相关要求执行。2.一般从实际投用日期算。
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标注
1.根据2019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设计许可纳入制造许可(压力容器分析设计除外),并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 2.但市监特设〔2019〕32号规定,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证书上无需注明。 3.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规定,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无需单独取得设计许可(含分析设计),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实际设计范围。 4.根据市监特设发〔2022〕17号文,市监特设〔2019〕32号废止,但未对证书备注予以明确。 问题: 1.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之间发放的生产许可证如未标注设计范围,即该单位具备自制产品的设计资质? 2.2022年6月1日后发放的许可证,如未标注设计范围,即该单位不具备自制产品的设计资质? 留言日期:2023-01-05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1-09 回复: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1已明确“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设计许可纳入制造许可(压力容器分析设计除外),并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已明确“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无需单独取得设计许可(含分析设计),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实际设计范围。无设计能力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将设计分包至持有相应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
企业标准增加新材料咨询
总局领导:您好!我司按固容规1.9条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使用境外材料SA395制造压力容器。 1.目前我司计划对企业标准进行升级,增加国内铸件材料的相关内容。是否还需要技术评审、或者标准网公示即可 2.QT-400的材料如果按GB150的型式试验方式设计,是否型式试验要按1.9条技术评审 3.技术评审需向哪个部门申请。 以上,请帮忙解答,谢谢! 留言日期:2023-01-06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1-09 回复:1.请咨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请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1.9及1号修改单相关要求执行。3.如需“三新评审”,请咨询010-59068908。
压力容器改造后使用寿命
总局领导好:压力容器改造时,改造设计单位是否有权规定改造后的产品使用寿命? 留言日期:2023-01-06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1-09 回复:请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5章相关要求执行。
关于临时进口气瓶检验咨询
总局领导您好!我们是福建德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特种气体制造和充装,涉及气体出口业务,现向您咨询以下问题: 《瓶规》TSG 23-2021附件E4 临时进口气瓶(1)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需要向进口地监检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2)监检机构对临时进口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且出具检验报告; 请问:1、上述条款中“监检机构”一定是指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吗?2、如果临时进口气瓶的进口地并没有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机构,那么,已经取得相应种类气瓶定期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含自有气瓶检验站)是否可以承担临时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检验。 留言日期:2023-01-06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1-09 回复:请查阅《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6.1.3“监检机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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