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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固废情况变动后评价的问题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中要求,对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企业运行过程中固废情况较环评发生变动,准备委托编制固废情况变动后评价报告,因为废水、废气情况基本与环评一致,可否对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情况进行适当简化,引用当地环境质量公报情况说明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不进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提交时间 :2019-09-02 09:10:54
回复日期: 2019-09-08 13:50 内容回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包括区域环境质量变化评价,涵盖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建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最终应满足编制后评价文件要求。
纸质包装箱做报告表还是登记表
你好,纸制品包装箱的生产流程是外购纸板-切割-拼合-成品,对照分类管理目录里面是第十一、造纸和纸制品业,第29纸制品制造的其他,只要做登记表备案,但是该公司的生产设备里面出现了水印机,说明工艺流程中是有印刷工艺的,请问属于化学处理工艺,面对这种情况,那该项目是做报告表还是登记表?谢谢 提交时间: 2019-09-05 11:11:46
回复日期: 2019-09-07 18:43 内容回复: 对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一、造纸和纸制品业,第29纸制品制造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建议本项目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按要求报批。
备案咨询
我单位对建设项目开展了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请问到所在县环保局备案可以吗?还是需要到原环评审批单位备案? 提交时间 :2019-09-03 11:32:54
回复日期 :2019-09-06 18:52 内容回复: 到原环评审批单位备案。 回复日期: 2019-09-09 16:33 内容回复
垂直改革后县级环保局能否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
2019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要求,进行生态环境系统垂直改革,县级环保局被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请问:县级环保局作为派出机构今后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如果被复议或被诉的话,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市级生态环境局还是其派出机构? 提交时间: 2019-08-28 11:58:25
回复日期: 2019-09-05 16:18 内容回复: 2016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规定,“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生态环境部……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各地县级环保局现已更名为县生态环境局,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县级生态环境局能否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正在修订中。如涉及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以行政处罚决定中盖章部门为被申请人或被告,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居民点周边养殖家禽
我家住扬中市三茅街道锦程村中心居民点,中心居民点有108户住户,东侧是安置点约150户农户(周边共约有300多户居民).2017年,我村一村民小组将我所在的中心居民点东侧(一河之隔,距离30米左右)一块约15亩左右的土地流转给一外地人丁某。今年开始,丁某开始大量养殖家禽(丁某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目前有鸡鸭鹅共计2000只左右,每天窗户都不敢开,特别是雨天或起风天气,浓重的粪便味严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次与丁某沟通,丁某以以此为生为由拒绝停止养殖行为。我想请问:1.农村居民点东侧30米左右范围,是否属于禁养区。 2.环保部门可有相关的法律条规约束丁某的行为。如果没有,是否丁某的行为就是合法合规,居户就应该成为受害者。 提交时间: 2019-08-30 16:49:40
回复日期: 2019-09-05 16:00 内容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有关畜禽养殖禁养区方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具体点位的养殖是否属于禁养区,请向当地政府咨询了解。2、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在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对于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等违法行为,按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回复日期: 2019-09-05 18:09 内容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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