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20-02-05 14:13
内容回复: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苏环规〔2017〕2号)第十四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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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避免医用辐射场所重复检测执行问题询问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于2016年2月3日联合发文《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274号),对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做出了相关说明。2018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对“关于避免医用辐射场所重复检测执行问题询问”的回复中又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我们地方的环保部门仍不认可具有CMA认证资质出具的“机房防护检测、性能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称该报告出具单位不是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里的检测机构。请问贵厅领导,具有CMA认证资质却不在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中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机房防护检测、性能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报告能否满足江苏省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要求?能否作为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表中的附件?
提交时间:2020-01-15 20: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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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环评咨询 工艺品分类管理名录确定
淮安保利工艺品有限公司植物工艺品生产项目厂址位于淮安区溪河镇马北村创业园,项目用地面积4.5亩,总建筑面积2000m2。项总投资150万元,主要用于租赁厂房和设备购置。本项目原辅材料主要为:植物枝条、食用色素、甘油、泡沫(包装用)、玉米胶。主要生产设备备有:染色水浴68台。工艺流程:原料采集一浸染上色一吊架吊起沥干一晾干—工艺成型一检查一包装一一出售,产品为圣诞树装饰品,根据分类管理名录,属于32工艺品制造,项目无喷漆和机加工,是否可以划分为其他类,做登记表?
提交时间: 2020-01-10 14: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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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0-01-14 09:37
内容回复:
对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根据来文所述,项目属于32工艺品制造,可做登记表。
问
VOC在线监测
您好,根据《苏环办【2018】148号关于开展全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的通知》要求,对排风量在40000m3/h以上的非化工单位排气筒VOCs重点管控,重点管控单位需安装VOC在线监测设备,由于我公司有新建项目涉及到此问题,有以下疑问想请教:1、排风量40000m3/h以上的非化工企业,是指整个工厂的排风量还是单个排气筒的排风量?2、安装VOC在线监测是指单个排气筒排风量超过40000m3/h需要安装,还是整个工厂的排风量超过40000m3/h后每个单独的主要排气筒均需要安装?比如我公司有3个VOC排气筒,风量均小于4万/h,但是合计风量大于4万/h,那这三个排气筒需要安装VOC在线监测设备吗?烦请相关部门帮助解释下,谢谢!
提交时间: 2019-12-24 15:35:42
答
回复日期: 2020-01-06 14:57
内容回复:
戴志华您好! 根据《苏环办【2018】148号关于开展全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的通知》要求,对排风量在40000m3/h以上的非化工单位排气筒VOCs重点管控,重点管控单位需安装VOC在线监测设备。排风量40000m3/h以上的非化工企业,是指单个排气筒的排风量,安装VOC在线监测也是指单个排气筒排风量超过40000m3/h需要安装。希望答复能够帮助到您!
问
棕制品制造(不涉及化学处理工艺)做环境影响报告表吗?
项目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购置开松机、混棉机、大棉箱、梳理机、铺网机、电烘箱、裁床等设备,原料采用天然椰丝、涤纶短纤维、涤纶棉卷等,进行环保棕生产。生产工艺为:打散→混棉→开松→大棉箱→梳理→铺网→烘箱→压实→裁边→包装→成品。年产3E环保棕1000吨。
提交时间: 2019-12-24 10:34:02
答
回复日期: 2019-12-28 17:58
内容回复:
对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项目属于“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6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根据来件提供的信息,在项目不涉及化学处理工艺,且没有喷漆工艺的前提下,可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手续。
问
关于环境应急预案及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应该在什么时间做
您好,我公司有一个项目在2017年启动,2019年6月完工,在2018年主体工作建设差不多时,主要设备已安装完成,开始启动相关环境应急预案及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与2018年10月30日完成备案工作。但在2019年11月的环评验收中,相关环评专家不认可,认为相关预案工作不符合规定,应重新评审修编。请问新建项目的环境应急预案及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应在什么时候完成,是在项目建成之前,还是在环评之后?有相关规定吗?
提交时间: 2019-12-03 14:37:23
答
回复日期: 2019-12-23 11:55
内容回复: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