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19-10-2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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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企业名称变更,对原环评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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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问
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后,环评是否有效
企业去工商局变更名称后,原环评是否有效?
提交时间 :2019-10-24 11: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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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已在危废动态管理系统申报的含油抹布现在如何处置?
请问:某企业在2016年8月之前网上申报的近百公斤含油抹布,现在该如何处置?新名录已明确予以全过程豁免、可混入生活垃圾。是否可以直接混入生活垃圾呢?如果混入生活垃圾,网上已申报的怎么办?
提交时间: 2019-10-12 17: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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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19-10-17 09:19
内容回复: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令 第39号)第五条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对已在网上申报的危险废物,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库存量调整的,请按照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进行管理。
问
企业主要生产设备更新在环保上走什么程序合法合规化
我区某缝纫线(盐城)有限公司年产2280吨缝纫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08年12月23日通过省厅审批(苏环管[2008]361号),2011年12月14日经省厅同意试生产,2017年通过盐城市环保局验收(盐环验[2017]02号)。该公司位于我区汽车产业园内,依据现有规划环评(2015年),要求现有纺织项目维持不变。该项目现有环评中所提及的染色工艺设备数量为15台,其中染缸13台(合计染缸单次染色产能:2140Kg)。为了因应市场订单的需求,该公司准备将原先的一些大的染色工艺设备更换为小的染色工艺设备,染色工艺设备共计为34台(合计染缸单次染色产能:2330.46Kg),具体明细见附件。该公司认为,为适应市场,公司的主要设备更新换代,不新增产品产能,认为不需要报批环评,但又想让更新的设备合法化,不想被环境执法部门认为是“批建不符”。有什么合法合规的途径,使企业这个设备更新换代被监管部门认同。
提交时间: 2019-10-14 11: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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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19-10-15 19:23
内容回复:
该公司拟上项目涉及新增印染产能和生产设备(烘干),建议认真对照园区规划环评,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并尽快告知企业避免不必要损失。
回复日期: 2019-10-15 19:25
内容回复:
该公司拟上项目涉及增加印染产能和生产设备(烘干),建议认真对照园区规划环评,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并尽快告知企业避免不必要损失。
回复日期: 2019-10-18 12:06
内容回复:
该公司拟上项目涉及新增印染产能和生产设备(烘干),建议认真对照园区规划环评,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并尽快告知企业避免不必要损失。
问
关于苏环办[2015]256号中仓储能力变动的问题
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中:其他工业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中配套的仓储设施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为重大变动,某化工企业厂区内有三个储罐区,实际建设过程储罐区总存储能力增加但未超过30%,在分析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是根据每个罐区内存储能力还是三个罐区相加总存储能力进行判定;另外想咨询下单一物质总储存能力超过30%及以上,但全厂罐区总存储不超30%,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提交时间: 2019-10-14 10: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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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19-10-15 12:15
内容回复:
我厅2015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明确规定“配套的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动,总存储容量是指仓库、储罐等贮存设施对于物品(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的最大储存能力,若总储存量相对于环评增加30%及以上,可判定属于重大变动。
一、针对来信中提出的三个罐区的情况,因环保主要考虑的对外环境的影响和存在的环境风险,若三个罐区物质同属于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且对外环境的影响和存在的环境风险相当,总储存容量增加30%以下,原则上不属于重大变动。
二、对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10.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动”的属于重大变动,在产能不变或者未超环评生产能力30%的情况下,若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或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属于重大变动;若该物质的环境污染或者风险远远大于其他物质且储存能力超过30%,建议按照重大变动办理。
问
盖资质章
尊敬的领导:我司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已获得溶解性总固体《城镇污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 51-2018)的CMA资质,但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未对该项目有限值和分析方法等规定,且未查到相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中对工业废水中该项目的分析方法予以规定。溶解性总固体《城镇污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 51-2018)方法31.1“范围”规定:“本章规定了用重量法测定城市污水中溶解性固体的方法。”31.11“测定范围”中规定:“本方法适用于测定城市污水和地面水中20000mg/L以下的溶解性固体。”请问我司在承接企业的工业废水监测,采用《城镇污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 51-2018)方法分析溶解性总固体时是否可以加盖CMA资质章
提交时间: 2019-10-11 13: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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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19-10-1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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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您好!
你公司采用重量法测定溶解性固体,其测定方法及依据通过资质认定,列入资质认定能力表,则可加盖CMA资质章,负责不能加盖CMA资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