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日期: 2019-10-15 12:15
内容回复:
我厅2015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明确规定“配套的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动,总存储容量是指仓库、储罐等贮存设施对于物品(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的最大储存能力,若总储存量相对于环评增加30%及以上,可判定属于重大变动。
一、针对来信中提出的三个罐区的情况,因环保主要考虑的对外环境的影响和存在的环境风险,若三个罐区物质同属于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且对外环境的影响和存在的环境风险相当,总储存容量增加30%以下,原则上不属于重大变动。
二、对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10.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动”的属于重大变动,在产能不变或者未超环评生产能力30%的情况下,若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或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属于重大变动;若该物质的环境污染或者风险远远大于其他物质且储存能力超过30%,建议按照重大变动办理。
互动问答Interactive Q&A

互动问答
问
关于苏环办[2015]256号中仓储能力变动的问题
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中:其他工业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中配套的仓储设施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为重大变动,某化工企业厂区内有三个储罐区,实际建设过程储罐区总存储能力增加但未超过30%,在分析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是根据每个罐区内存储能力还是三个罐区相加总存储能力进行判定;另外想咨询下单一物质总储存能力超过30%及以上,但全厂罐区总存储不超30%,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提交时间: 2019-10-14 10:34:40
答
问
盖资质章
尊敬的领导:我司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已获得溶解性总固体《城镇污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 51-2018)的CMA资质,但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未对该项目有限值和分析方法等规定,且未查到相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中对工业废水中该项目的分析方法予以规定。溶解性总固体《城镇污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 51-2018)方法31.1“范围”规定:“本章规定了用重量法测定城市污水中溶解性固体的方法。”31.11“测定范围”中规定:“本方法适用于测定城市污水和地面水中20000mg/L以下的溶解性固体。”请问我司在承接企业的工业废水监测,采用《城镇污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 51-2018)方法分析溶解性总固体时是否可以加盖CMA资质章
提交时间: 2019-10-11 13:26:25
答
回复日期: 2019-10-15 10:09
内容回复:
黄先生您好!
你公司采用重量法测定溶解性固体,其测定方法及依据通过资质认定,列入资质认定能力表,则可加盖CMA资质章,负责不能加盖CMA资质章。
问
请问有江苏省生态功能区划吗
在其他生态影响报告中看到江苏省出了《江苏省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江苏省生态功能区划图,急需,如果有麻烦发到我的邮箱,1273993375@qq.com
提交时间: 2019-10-10 19:18:48
答
回复日期 :2019-10-14 16:26
内容回复: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印发后,相关生态功能区划不在执行。
问
环保信用查询
因工作需要,需查询环保信用结果,但是近期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环保信用端口无法查询,显示无法打开网页,香咨询端口何时可以查询还是可以有新的查询方法。
提交时间: 2019-11-12 09:40:24
答
回复日期: 2019-11-20 14:52
内容回复:
与来信人电话沟通,问题已解决。经查看,系统查询渠道畅通,后台服务器平稳运行,欢迎公众和环保信用结果应用单位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环保信用端口查询。
问
是否具备在江苏省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测能力
2019年8月,我单位报名参加了江苏省移动公司公开招标的“中国移动江苏公司2019-2020年江苏移动基站环境监测服务项目”。2019年9月9日中标公示结束,我单位以第一中标候选人身份收到招标方江苏省移动公司通知:因公示期间有疑似江苏省内某投标单位质疑我方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监测能力,而该条件正是招标方在招标前发函征询贵厅对该项目招标条件意见要求的基础上设立资格条件“投标单位必须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电磁辐射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省级环保部门书面认定的具有电磁辐射监测能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故招标方要求我方务必向贵厅征询我单位是否具备开展此项工作的相关监测能力。基于上述事实,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为了最大限度的响应江苏移动和贵厅的要求,特向贵厅发函征询相关意见。 我单位作为湖南省内检测机构于2016年5月30日通过了湖南省环保厅组织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具体见附件1中《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湘环发[2016]18号)。经咨询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及政府“放管服”,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市场,降低准入条件,取消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6月发布《关于停止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通知》,停止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为准(见附件1)。而我单位于1992年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证书号:171821340975),有效期至2023年,目前拥有24大类别2092项检测能力,其中包括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功率密度等电磁环境监测项目。此外,我单位在环境监测方面的其他情况附件。
提交时间 :2019-11-06 11:39:40
答
回复日期: 2019-11-15 09:28
内容回复:
根据《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业务能力认定过期的、暂停认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