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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收购已完成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
我们拟收购一家生产企业的厂房、设备等,收购完成后不改变原厂房地址、规模等继续进行生产,该生产企业目前已经完成环评审批,请问我们收购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审批程序,谢谢! 提交时间: 2020-03-04 15:13:39
回复日期: 2020-03-07 12:12 内容回复: 1、环评是针对建设项目的,若一个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仅是项目实施的企业名称或法人发生变化,则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评及批复执行,无需重办理新环评。2、若升级改造将导致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请问:江苏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怎么上不了了?何时恢复 提交时间: 2020-03-04 09:13:37
回复日期: 2020-03-06 16:53 内容回复: 建议使用google浏览器,360浏览器可能会登录不上
白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活性炭
我们都知道白糖生产过程是用红糖(甘蔗汁)经过活性炭脱色浓缩结晶产生的,在这个过程中要产生废活性炭,请问这种废活性炭算不算危险废物? 提交时间: 2020-02-21 15:26:01
回复日期: 2020-03-03 14:36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项目环评中进行属性判定。 对于新建项目,若固体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不得提出鉴别要求;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未列入的固体废物,通过分析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后仍不能判定属性,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属性的,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明确检测指标和采样数量、频次等。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范围及报告中。 对已通过环评审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等进行自查,发现危险废物属性、产生量、种类等错评、漏评等情形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有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请根据以上程序对白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活性炭开展属性判断工作。
卫生防护距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中“第十四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的规定,建设项目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而根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22号公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决定予以废止;同时无相应“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或“相关政策、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环评中,是否可以明确不再要求设置其卫生防护距离? 提交时间: 2020-02-25 10:31:29
回复日期: 2020-02-27 10:49 内容回复: 经电话沟通,建设项目周边涉及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加工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确定选址。因食品加工企业建设在前,本建设项目建设在后,建议对照规范判定本项目的建设是否会对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运行活动造成影响。
如何申请X荧光光谱分析仪豁免管理
请问如何办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管理申请?仪器为X荧光光谱分析仪 提交时间: 2020-02-18 14:53:36
回复日期: 2020-02-19 11:12 内容回复: 请你至“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点击“法人服务”,然后点“省生态环境厅”,页面往下拉,可以看到我厅各项审批事项,请到第二页点击“射线装置、放射源或非放射性物质豁免备案证明”,点击“办事指南”,即可知道。如有疑问你可以拨打省政服务大厅电话025-8366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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