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适用于煤化工工程质量检测活动。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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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在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使用。现在我们在执行中存在一个问题,我们是煤化工建设项目,如何适用此文件,是煤化工装置内的房屋建筑适用,由建设单位委托,设备基础框架、土方回填等检测项目由施工单位委托。还是煤化工建设项目装置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均由建设单位委托?2023-06-02
答
问
3月1日发布的最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在3月1号检测机构已由非建设单位委托,已签订检测合同。但工程还在进行,在3月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有效。2023-06-02
答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检测合同对应的工程项目在2023年3月1日之前已中标或者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可以按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执行。2023-07-26
问
各位领导好!现有如下问题请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针对该条规定,核电站是否属于规定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否需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2023-06-02
答
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适用于核电站工程质量检测活动。2023-07-26
问
冶金设备安装工程中起重能力为1500KN的履带式起重机的组装是否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型工程?2023-06-28
答
一、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条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二、冶金设备安装不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问题建议咨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2023-07-26
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7-05-31发布建安办函[2017]12号《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 疑问一:该文件是否还在有效期,现在各省市县是否执行? 疑问二:附件1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及附着作业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自检、检验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现起重机械安装完毕是指初次安装?还是末次顶升到最终需求高度?如末次顶升到最终需要高度后,要求重新检验,有无最终高度分段,如最终高度80m以下无需检验,最终高度80米以上需重新检验。一般初装后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以后每次顶升自检和验收即可。 疑问三:附件1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及附着作业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自检、检验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附着作业后是指每道附着还是最后附着?如该起重机械有三道附着,每次附着后,都需要经过第三方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取得检验报告吗?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是否在本通知要求范围内?2023-06-28
答
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目前仍然有效。
二、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四条、十六条、十七条、二十条等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三、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条等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条规定,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适用该规定。2023-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