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三项第二条规定:“起重量300KN以上,或搭建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于起重机械安装是否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根据此规定实施。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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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施工现场150吨履带式起重机的组装是否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型工程?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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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问题1:关于1.1.4.4“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其中13.2.3中指出“工程经验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而15.2.1中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此两处均界定了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但表述不同,我个人的理解,“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不应该为同一日,那实际工作中应该以哪个为准呢,“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又应该如何理解具体的时间节点呢?问题2:关于15.2.1中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而15.4.1指出“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两处条文中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有何区别,具体时间节点上如何理解?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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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根据2017年6月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将在后续修订时予以统一。问题2:在工程验收合格情况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并无实质区别,仅是文字表述不一致。2020-08-04
问
2007年7月1日,建设部发布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该规范的制定依据之一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且内容十分不全面,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能解决.目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早已废止,现执行的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请问,水利建设项目是执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还是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呢?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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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水利建设工程是否参照,建议咨询水利部门。2020-07-15
问
您好,如某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工程审计或审计业务,但该企业取得了贵单位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请问该企业能否从事工程审计业务,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即采取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形式进行工程结算审核,以审计报告的形式出具审核报告。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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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等。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竣工结算。
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企业能否开展工程审计业务,应按审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2020-07-08
问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请问甲级造价师等同于一级造价师的效力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资质中规定的需要三人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用三人甲级造价师代替可以吗?关于甲级造价师用途的有没有相关文件说明?期待您的早日回复。2020-07-03
答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部 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的通知》(建人〔2018〕67号)中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第三十二条“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另,我部文件“无甲级造价师” 的表述。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