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11
工业管道应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具体可咨询相应的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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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问
关于碳钢衬四氟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咨询
尊敬的总局领导:
您好!
我公司目前有部分介质为盐酸或NaOH溶液,材质为碳钢衬四氟的压力管道,前期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并进行使用登记。目前快要到达首检日期,请问一下此类管道如何进行定期检验,执行TSG D0001-2009?还是其他执行其他非金属管道,标准号为多少? 十分感谢您的解答。
留言日期:2024-01-08
答
问
更换车用LNG气瓶后安装监检
尊敬的领导您好,有用户咨询,因车辆发生事故,需更换车用LNG气瓶,由车辆维修单位安装新气瓶,想申请监检,请问
1、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监检?
2、如果由汽车整车厂或汽车整车厂授权的单位更换气瓶,是否需要监检?
3、目前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已取消许可。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6.4要求,审查安装方案的批准手续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安装图样及变更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安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的规定,请问,依据什么标准判断它的质量保证体系是符合要求的?还是说只要符合安装单位的体系要求就行,不用审核它的体系是否满足要求?
留言日期:2024-01-08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11
车用气瓶更换应经当地政府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经同意安装新瓶的,应办理告知并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当地政府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继续实施监督检验,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对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所更换气瓶应符合《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十条规定。
问
进口特种设备相关问题咨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有关于进口特种设备相关问题咨询,烦请进行解答:
1、市场监管总局2020.2.28日发布的《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2.9条做出说明“目前,进口压力管道管子、阀门可申请制造许可,也可继续进行型式试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17号)第14条要求“自2022年6月1日起,进口压力管道管子(A、B)、压力管道阀门 (A1、A2、B)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型式试验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过渡期至2024年5月31日。”是否从2019年6月1日TSG07-2019正式实施至2024年5月31日进口压力管道管子、阀门只需进行型式试验即可?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中对境外特种设备制造规定为“境外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参数级别与境内相同”,是否从2019年6月1日TSG07-2019正式实施起,除进口压力管道管子、阀门以外的其余所有特种设备,国外厂家都需要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取得与国内生产同样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留言日期:2024-01-08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11
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17号)已明确:“自2022年6月1日起,进口压力管道管子(A、B)、压力管道阀门 (A1、A2、B)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型式试验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过渡期至2024年5月31日。”2、除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外,其他境外压力管道元件不需要取得相应许可,应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型式试验或制造监督检验(或者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问
关于长输管道安装GA1资质证书能否覆盖GC1的问题
尊敬的领导,提问以下问题:
1、某管道安装单位提供的总局颁发长输管道安装GA1资格证书上,备注栏写为”覆盖GA2级、GC1级安装“,经查询2021年总局41号公告,注一: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参数级别GA1备注栏为“GA1级覆盖GA2级”,想咨询以上证书中GA1安装资质能否覆盖GC1安装资质?
留言日期:2024-01-08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11
目前,如果相应的GA1级长输管道安装单位具备GB类或GC类的条件能力等要求,在颁发证书的备注栏中体现。
问
打开带有手孔或人孔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投加粉状物料操作人员是否需要取压力容器操作证需要取
尊敬的局领导:在精细化工生产过程中,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反应釜(带手孔或人孔),操作过程中会在停下来的状态下打开手孔或人孔人工加入粉状固体物料,那么操作人员是否需要取得压力容器作业操作证(R1).盼回复!
留言日期:2024-01-08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要求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