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方使用其他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其授权。委托方对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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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制定
总局领导:你好,我司为电商公司,主要经营产品类别:毛巾、梳子等日用品,我司无生产资质,可以制定产品企业标准吗?在公示平台公示后,可以作为委托生产加工的对应类别产品的执行标准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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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咨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问题
金色的牌匾,上面写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胎记临床诊断与治疗技术标准备案企业”,备案单位是“广州市健肤胎记研究院”,标准名称为“胎记临床诊断与治疗技术”,执行标准是“Q/GZJF 001 - 2024”,咨询网址是“https://std.samr.gov.cn/”。牌匾下方还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及“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信息和二维码。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核实情况。
答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统一部署,国家已经于2017年全面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按照《标准化法》有关规定,企业标准实施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新制度要求,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已经明确公告国家标准委不开展企业资质评价工作,不颁发有关资质备案证书。特此提醒广大公众提高警惕,对有企业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备案企业"的名义进行宣传的,谨防上当受骗。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以国家标准委和企标平台名义向企业颁发"企业标准备案企业"证书和牌匾等信息载体,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形的,可向当地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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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B/T50448-2015中施工阶段试件留置组数的问题
总局领导:
我司针对GB/T50448-2015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中 8 验收 8.0.1 2 灌浆施工时应以标准养护条件下的抗压强度留样试块的测试数据作为验收数据;针对此规定理解不一,有人理解要与4.1.1表格的中1d,3d,28天抗压强度保持一致,有人理解只需要28天就可以,请问施工过程中试块留置的龄期是1-3-28d;还是只需要28d就可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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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相关问题,请您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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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之间检检测或判定结果不一致
不同实验室对同一个标准条款中的检测项目有各自的理解,检测方法有差异,判定尺度也不同,导致同一个样品在一家实验室检测合格而在另一家检测结果不合格。
同样两家实验室都是CMA/CNAS齐全,给出完全相反的结论,请问这种情况在各级管理规则中是被允许的吗?这种情况是应该被检验检测委托人接受的吗?
如果是应该被接受的,那么这种检验结果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执法依据就缺乏公平公正性。如果这种争议问题不合格的错误在于企业,那么企业正确应该怎样做?
如果实验室之间的方法差异是不能被接受的,两家实验室各自不妥协的情况下,委托人有哪些途径可以维权?
答
您好!问题收悉。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有关规定,初检不合格的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对复检结果仍存在疑义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中一般通过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措施提高检验结果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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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不同产品使用相同企业标准编码是否合理
总局您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食用调味油产品标准为Q/HBL 0002S-2023,另一产品小肚(熟肉制品)也是Q/HBL 0002S-2023,分属两家公司声明使用,分别为山东华百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八零食品有限公司,不同产品使用完全相同标准编号,请问是合法?另外,另一公司辽宁惠佰利食品有限公司也使用该标准编码Q/HBL 0002S-2023,产品名称为生湿面制品,未在企业标准服务平台公开声明,而是在沈阳市卫健委官网备案公示,请问是否合法?
答
不同企业发布不同的企业产品标准,出现相同企业标准编号是不可避免。同一企业发布不同产品的企业产品标准,不应使用相同的企业标准编号,应予以纠正。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企业标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请咨询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