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4-03-27
您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属于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 员)。因此,事业工勤人员不能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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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问:总局领导:
您好!
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已经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且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并在特种设备执法文书上签字?
留言日期:2024-03-20
答
问
火药激发的炮钉器国家标准
淘宝上买的火药激发的炮钉器,请问是否是合格品,它有产品合格证,也有规格型号,也有存
生产厂家,河东区品固紧固件厂,(非特种设备),
请问
1,这种火药激发的射钉,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2,安全执行标准。
3,该企业是否得到了生产许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CE53GA0W)
留言日期:2024-03-22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4-03-27
您好。火药激发的射钉不属于特种设备,与此相关的其他问题建议您咨询相关部门。
问
电动葫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本人查阅了质检总局公众留言2019年~2024年“电动葫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有关留言,多个留言集中在“具有运行机构,沿单梁(双梁上两条)轨道运行的电动葫芦”是否属于“电动单梁起重机”,总局给出的回复是:如果电动葫芦在工字钢上运行,电动葫芦上有小车,这种装置视为电动单梁起重机。
《起重机 术语 第1部分:通用术语》(GB/T 6974.1-2008)第3.1.1.1条桥式起重机定义为:其桥架梁通过运行装置直接支撑在轨道上的起重机。《钢丝绳电动葫芦 第1部分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条件》(JB/T 9008.1-2014)第4.1节:根据电动葫芦有无运行机构和运行机构型式,分为固定式电动葫芦、单梁小车式电动葫芦和双梁小车式电动葫芦。结合《电动单梁起重机》(JB/T 1306-2008),单梁小车式电动葫芦和双梁小车式电动葫芦不是电动单梁起重机,也不属于桥式起重机。
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特种设备目录》中,类别:桥式起重机(代码4100)中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代码4170)属于特种设备。
综上所述,“具有运行机构,沿单梁(双梁上两条)轨道运行的电动葫芦”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是为了提高要求,将其“视为”电动单梁起重机,纳入特种设备监管吗?谢谢!
留言日期:2024-03-18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3-25
并非罔顾目录范围,强行视为电动单梁起重机,而是从技术层面出发的合理界定。请留意,6974系列标准已修订,按照《起重机 术语 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T 6974.5—2023),留言提到的设备是属于桥式起重机的。
问
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发布之前已经告知并验收的项目是否需要在复检的时候按本规程进行增项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生产厂家,我们在2022年之前进行告知开工并通过验收的平面移动、垂直升降类等立体车库项目(当时没有超重检测要求),在今年复检(每两年)的时候是否需要按照新的TSG 51-2023中第A5.12中的规定进行超重设备的加装?
感谢您的回复,谢谢。留言日期:2024-03-20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4-03-25
您好,以出具报告时间为准,在规程施行后出具报告,报告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检验项目也按规程执行。
问
品牌转让后是否还需要持有生产许可证和型式试验证书
B公司已经将某品牌转让给A公司,因此A公司生产该品牌的叉车不再属于委托加工。若A公司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以及可覆盖该车型的型式试验证书,我们理解B公司在此情况下无需再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型式试验证书。请问我们的这一理解是否正确?烦请总局给予明确指导,谢谢!
留言日期:2024-03-19
答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4-03-25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不涉及品牌问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规定的随机文件及标志、铭牌上谁是制造单位,谁就应依法取得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