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因此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前,按原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还可以继续销售。 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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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灯执行标准销售
消防应急照明灯GB17945-2010在GB17945-2024新标准没实施之前生产的产品还可以继续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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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推荐性条文的执行应如何理解
总局领导:
我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部分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存在推荐性条文,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第19条规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但是部分强制性国家标准仍存在推荐性条文,如:GB 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的前言中明确写明“本标准中的7.4、7.6.2、7.6.3.1、7.6.9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因该标准的发布实施时间早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对该类标准的执行应如何理解?自《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至今仍未修订的带有推荐性条文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否认为其标准全文均为强制要求?能否因产品不满足此类标准中推荐性条文的要求而判定产品不符合该强制性国家标准?
答
您的留言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后,新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均为全文强制标准。该管理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条文强制”标准,仍然是强制性条款强制执行,推荐性条款鼓励执行。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常态化开展复审工作,需要修订的将修订为全文强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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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是否应当没收违法产品问题
总局领导您好:
基层市场监管局辖区某超市因销售过期方便面被消费者举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确有少量过期方便面(货值金额50元)仍在销售。超市负责人当场下架并销毁了过期食品,同时退赔消费者费用,双方自行和解。
经核查:超市该行为属首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提供了被举报商品的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该超市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中“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5所列条件(初次违法、非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总局两份清单规定,依法对该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现请示如下:
对该超市现场发现的过期食品及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是否应当予以没收?
答
没收违法所得本身就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免于处罚”通常是指免除所有行政处罚种类。你可能是受到了《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影响。该条款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个案。 在食品执法工作中,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情形:根据该条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里的“免予处罚”是指免于其他处罚,如罚款等,但为了防控风险,仍需没收库存不合格食品。二是其他“免于处罚”的情形:在通常情况下,免于处罚是指免于全部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在日常执法中,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循法律原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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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不下年号是否默认执行最新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GB4806.9-2023
只在包装上印GB4806.9是否默认最新执行标准
按照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可以这样操作
答
不标年代号的国家标准,视为最新版本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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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咨询2022年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验收相关问题
标准技术管理司的老师,您好!
前期,我留言咨询过“2022年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验收的相关问题”。老师的回复是“按照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新要求,原“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等统一整合为“国家标准化试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不再统一组织试点项目验收。已完成建设任务的试点,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报送后录入信息系统。”
我单位是一家国企,2025年,通过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验收是一项年度考核任务。上级领导提出要“以录入信息系统”截屏作为试点通过验收的依据。
因此,咨询老师2个问题:
1、“已完成建设任务的试点,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报送后录入信息系统”,录入信息系统工作由哪个部门完成?
2、我们作为试点承担单位,怎样才能查看录入信息系统信息?
答
您好!您所咨询的原“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验收工作相关问题,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2025年度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发〔2025〕16号)相关要求,推荐单位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试点项目工作总结材料报送国家标准委。我们正在组织陆续开展试点信息录入工作,如您所在单位承担的试点项目已完成验收,并已寄送验收材料,后续可通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查询;如尚未报送相关材料,可联系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尽快报送。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