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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实验室之间检检测或判定结果不一致
不同实验室对同一个标准条款中的检测项目有各自的理解,检测方法有差异,判定尺度也不同,导致同一个样品在一家实验室检测合格而在另一家检测结果不合格。 同样两家实验室都是CMA/CNAS齐全,给出完全相反的结论,请问这种情况在各级管理规则中是被允许的吗?这种情况是应该被检验检测委托人接受的吗? 如果是应该被接受的,那么这种检验结果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执法依据就缺乏公平公正性。如果这种争议问题不合格的错误在于企业,那么企业正确应该怎样做? 如果实验室之间的方法差异是不能被接受的,两家实验室各自不妥协的情况下,委托人有哪些途径可以维权?
您好!问题收悉。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有关规定,初检不合格的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对复检结果仍存在疑义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中一般通过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措施提高检验结果的一致性。
三种不同产品使用相同企业标准编码是否合理
总局您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食用调味油产品标准为Q/HBL 0002S-2023,另一产品小肚(熟肉制品)也是Q/HBL 0002S-2023,分属两家公司声明使用,分别为山东华百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八零食品有限公司,不同产品使用完全相同标准编号,请问是合法?另外,另一公司辽宁惠佰利食品有限公司也使用该标准编码Q/HBL 0002S-2023,产品名称为生湿面制品,未在企业标准服务平台公开声明,而是在沈阳市卫健委官网备案公示,请问是否合法?
不同企业发布不同的企业产品标准,出现相同企业标准编号是不可避免。同一企业发布不同产品的企业产品标准,不应使用相同的企业标准编号,应予以纠正。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企业标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请咨询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新旧版本国家标准交替,下游经销商老标准产品问题
请教一下,新版本的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后,作为下游经销商库存的新国标实施之前生产的符合旧国标的库存产品如何处置,能不能销售?如库存产品经抽检符合新版国标的要求,又该如何规范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条款是否必须强制执行的咨询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中3.2.1、3.2.2、3.2.3等未在标准开头声明为强制性标准的条款,是否必须强制执行,是否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您好!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相关问题,请您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强制性要求、规定
GB 55036-202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废止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中3.4.1、3.4.4、3.4.6条关于设置消防控制室的要求,请问,目前是否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强制性规定是什么,能否告知相关文件和条款。
您好!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相关问题,请您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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