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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江苏省是否所有农药制造企业均要求污水排口上总磷在线设备?
您好:我司是一家农药制造企业,不涉及含磷农药,生产原辅料也不涉及磷。《HJ862 -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行业》中规定:农药制造行业的排污企业对污水排放口总磷需每季度开展手工监测。《HJ987-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行业》中规定:农药制造行业的排污企业对污水排放口总磷需每月开展手工监测。同时对水环境质量中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水排口总磷须采用自动监测。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平台规定:水环境质量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指的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的需要对总磷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据此可知江苏省是不属于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总磷控制区域的。但行业内的专家说江苏省自己将江苏省列入了总磷控制区域,因此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是江苏省的水重点排污单位,无论含不含磷都必须安装废水总磷在线?我司因为原辅材料均不含磷,也不涉及含磷农药等,但因为属于农药行业,被市主管部门列入属于水重点排污单位。特请示贵厅:像我们这种企业,有没有必要上废水总磷在线啊。 提交时间: 2022-01-04 20:53:52
回复日期: 2022-01-06 16:40 内容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的关注。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水重点排污单位是否需要安装废水总磷在线监测设备,需要根据排污许可证以及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执行,并非所有水重点排污单位都需要安装废水总磷在线监测设备。 2、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行业》(HJ 987-2018)中“含磷化学农药制造排污单位及水环境质量中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的重点排污单位,总磷须采用自动监测”,如果您单位确定不含磷则无须安装总磷在线监测设备。 以上答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您也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0!
2021年上半年全省环保信用等级为红色和黑色的企事业处罚情况
一家单位在《2021年上半年全省环保信用等级为红色和黑色的企事业》名单内,目前电费单价增加,请问增加电费期限是多久,有具体的执行时间吗?是否有途径可以申请豁免这部分上涨电费?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对应的文件哪边可以看到 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1-05 13:33:57
回复日期: 2022-01-06 10:07 内容回复: 根据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2021年上半年环保信用等级为红色和黑色的企事业单位差别电费执行期限为2021年7-12月。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提供名单,具体政策由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以及各设区市发改、电力部门按规定执行。目前,我厅暂无相关豁免政策,各地具体情况可咨询所在地发改、电力部门。差别电费执行文件见附件。
地下水采样疑问
地表水采样时根据项目的不同有不同的前处理方式,前处理后再加保存剂,回实验室摇匀分析;废水直接采集不经前处理直接加保存剂,回实验室摇匀分析。那么地下水采集后是参照地表水还是废水的采样方式, 提交时间: 2021-12-29 19:54:05
回复日期: 2022-01-04 14:31 内容回复: 地下水的采样应依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执行。该规范6.3.5章节规定了样品采集相关要求,章节7.1规定了样品保存与运输相关要求,章节8.2规定了分析方法相关要求。若监测目的是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样品的保存和送检按照该标准5.4章节“样品的保存和送检按附录A执行”,分析方法按照该标准5.5章节“地下水检测方法的选择参见附录B,使用前应按照GB/T 27025-2008 中5.4要求进行有效确认和验证”。样品采集完毕后的前处理应按照相应分析方法规定执行。
土壤污染初步调查取样深度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1—2019、HJ 25.2—2019,取样深度是否越深越好?因文件中“建议0.5~6米采样间隔不超过2米”,此6米是否为规定钻探深度。钻探取样深度是否参照文中“应至未受污染深度”即可,此未受污染判断依据是否可以根据PID快速读数及XRF读数确定。 提交时间: 2021-12-29 22:13:39
回复日期: 2022-01-04 10:40 内容回复: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取样深度需要在第一阶段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的基础上确定,取样深度是第二阶段形成调查方案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由于每个地块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调查方案需要针对性制定,施行“一地一策”,并非越深越好。钻探取样时,快速检测结果一般是作为送样参考,不能作为是否受污染的判断依据。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排污权交易
1、《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58号)文件中提到“火电排污单位(含其他行业企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交易”,我公司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一部分外供园区蒸汽管网,一部分用于自己的化工装置,请问: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的排污权交易时是否要按照外供和自用进行区别对待,即:外供园区公共蒸汽管网这部分排污权能用于其他行业交易,自用蒸汽这部分的排污权不能用于其他行业交易?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58号)中提到“污水处理、......环境治理业等行业排污单位通过排污许可证核发取得排污权”,这句话是否可以理解为:上述行业不需要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目前有环境治理企业向我公司购买排污权意向,是否不需要通过平台线上交易?如果不需要,线下交易如何操作? 提交时间: 2021-12-24 16:56:21
回复日期: 2021-12-30 10:47 内容回复: 您好,1、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58号)及附件《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使用规范(试行)》,企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富余排污权如符合排污权交易条件各项要求,可通过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排污权交易,对供热对象无限制要求。2、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58号),污水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环境卫生管理、环境治理业等行业的排污单位直接通过排污许可证核发取得排污权,不需通过交易取得。3、排污权交易须通过全省统一排污权交易平台开展,不得线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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