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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清洁生产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请问这两个有没有最新的,相关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提交时间: 2022-02-22 17:27:48
回复日期: 2022-02-28 11:33 内容回复: 最新文件为: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发改环资〔2021〕1524号)。此外,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DB32-4041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中厂内无组织点位设置
DB32-4041中要求企业对厂内的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标准中规定了点位的设置要求,但无法知晓厂内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数量应参照哪项规定,是按有组织排放口的数量进行设置,还是有说明其他具体的标准 提交时间: 2022-02-21 11:21:17
回复日期: 2022-02-25 16:47 内容回复: “关于DB32/4041-2021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中厂内无组织点位设置”咨询问题的回复 关于“DB32/4041-2021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中厂内无组织点位设置”已收悉,其问题为:“DB32/4041中要求企业对厂内的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标准中规定了点位的设置要求,但无法知晓厂内点位数量应参照事项规定,是按有组织排放口的数量进行设置,还是有说明其他具体标准”。经研究答复如下: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3.8章节对无组织排放进行了定义:“大气污染物不经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的开口(孔)的排放”。无组织排放与有组织排放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排放源,不能按照有组织排放口的数量进行设置。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的适用范围为:“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厂区内的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可按照不同监测目的,依据环境管理具体要求、环评报告书、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求、排污许可证等文件中对无组织排放相关规定,确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数量。
橡胶和塑料制品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 1207-2021)
关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中第8页 表6“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中,为什么“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其废气特征因子没有“氯化氢”,而“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即“不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废气特征因子中有“氯化氢”? 提交时间: 2022-02-21 09:25:40
回复日期 :2022-02-23 16:21 内容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无组织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确定主要依据为相关排放标准,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编制说明》,塑料制品行业主要参考标准为《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该标准对适用范围明确不包括聚氯乙烯树脂。因此,塑料制品排污单位中,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排污单位(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外)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外)工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综合排放标准。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对厂界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排放限值要求,污染物指标包含“氯化氢”,因此,“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的工业企业其无组织排放废气特征因子中包含“氯化氢”;“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外)”的工业企业,依据综合排放标准,没有对“氯化氢”作出要求。 以上答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0!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饲料企拟将生物质锅炉(2t/h)变更为天然气锅炉(2t/h)
您好,饲料加工企业热源现为生物质锅炉(2t/h),已于2019年取得排污许可证,于2020年通过环保验收。企业拟将生物质锅炉变更为天然气锅炉,容量仍为2t/h,变更后对环境影响将会降低。请问该类项目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编制环评,还是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中。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3-29 15:56:34
回复日期: 2022-04-02 08:56 内容回复: 您好!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变动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以下简称《环评名录》)纳入环评管理的,参照改、扩建项目进行管理。生物质锅炉变更为2吨/小时天然气锅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属于“天然气总容量1吨/小时以上的”情形,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注入机是否符合豁免准则
设备表面30cm监测结果为0.08~0.09usv/h,监测结论见附件,麻烦帮忙判断下 提交时间: 2022-01-12 11:15:22
回复日期: 2022-01-14 16:46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无法判断该设备是否符合豁免水平。依据《射线装置分类》,离子注入机为III类射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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